时间:2011-02-10 19:52:10 文章分类:常见问题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www.legalabc.com)
在上海,单身贵族买房已经不是新鲜事,很多人还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就已经有了自己的房子。但是结婚以后,另外一方的收入当然是要用于生活支出的,或者直接用于还贷。当婚姻持续一段时间以后,可能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导致离婚,房产的分割就成了一个问题。
律师提示: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为其一人的财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婚姻存续多久,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都是婚前财产,不会转为共有。而且,物权发生变动,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参与还款,对于银行来说,仅仅是第三方代为履行贷款合同义务,并不构成物权变动的原因,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是,在结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是共有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对婚内还贷部分进行分割。如果另外一方根本没有收入,在家做家庭主妇,也许有人认为,可以不用分割了,因为另一方没有收入,没有参与还贷。但《婚姻法》同时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即使只有一方有收入,婚内还贷部分仍为共有财产。
而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实际上房屋没有进行处分,永远都是房屋,所谓的增值,只有在市场交换中才能体现,其实就是房屋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交换价值是权利人对房屋处分过程中获取的对价,因此,既然房屋为婚前财产,其在交换产生的对价当然也归属于权利人所有。婚内还贷的部分,离婚时作为债务处理。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