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时间:2012-02-01 12:59:25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案件汇编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胡方来,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5409092616,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黄家铺村10村民组。

申诉人:李五珍,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204072624,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黄家铺村10村民组。

申诉人:郭凯利,女,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02062024,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黄腊溪村6村民组。

申诉人:胡嫣,女,汉族,2011年6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黄腊溪村6村民组。

法定代理人:郭凯利,女,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02062024,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黄腊溪村6村民组,系申诉人的母亲。

申诉人:胡定远,男,汉族1920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2009052611,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黄家铺村10村民组。

被申诉人:佛山市南海粤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华师大南海学院

法定代表人:林远操  电话:0757-6687371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27246元( 4541元/月x6个月);

二、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19109元x20);

三、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67000元[小孩162000元(2500元/月x30%x12个月x18年);父母360000元(2500元/月x30%x12个月x20年x2);祖父45000元(2500元/月x30%x12个月x5年)];

四、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3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979426元。

事实与理由:

胡名德于2010年5月1日入职佛山市南海粤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队长。但是被申诉人没有为胡名德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5月26日21时左右,胡名德在工作期间突感胸部不适,后经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5月26日23时30分死亡,死亡诊断:急性心肌梗塞;呼吸心跳停止。

2011年11月23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

胡名德夫妇生育一个小孩,并且胡名德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父母、祖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申诉人需要向申诉人支付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郭凯利  胡方来  

                                        李五珍 胡嫣 胡定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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