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已生效十年,如何申诉?

时间:2014-12-05 22:44:53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请求xx县人民法院对(200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案

依法提起再审的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xx县大布镇埕头村村民委员会庙背村民小组、xx县大布镇埕头村村民委员会长塝村民小组、xx县大布镇埕头村村民委员会桥背村民小组的委托,审查xx县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200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判决。现在,本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述当事人的办案律师,现就上述案件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xx县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200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审查和釆信证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理由见《行政申诉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本律师建议并请求贵院依该条规定,由院长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纠正错案。

三、该案牵涉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世代权益,属于敏感和激烈的社会问题,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人民法院应该秉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该案。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以上意见,敬请釆纳。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执业机构: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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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公司并购 行政诉讼 调解谈判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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