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有准备之仗——专利侵权诉讼基础工作

时间:2009-02-28 09:55:10  作者:谭志平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论文与经验体会

要打有准备之仗——如何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按下列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因侵权引起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之前,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程序和步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申请人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1.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2.证据材料。⑴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⑵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⑶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⑷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上诉几种申请人除各自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之外,还均需提供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专利权被侵犯,在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应弄清楚专利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时效等问题。
   (一)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由于专利的特殊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不同于其他纠纷案件。按照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三)专利侵权赔偿请求。
    1.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二种方法: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上诉两种方法难以确定的,可以采取第三种方法。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可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之间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权利人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请求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三、在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时有发生,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出具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法院一般都实行中止程序予以中止。不中止诉讼的有以下几种:
   ⒈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⒉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
   ⒊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⒋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⒌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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