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收购的程序

时间:2009-08-12 15:48:03    文章分类:法律论文与经验体会

一般企业收购的程序

一般企业(不含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通常由:一、发出收购意向书;二、调查被购企业基本情况和核查资料;三、谈判;形成收购基本意向协议;四、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收购;五、签订收购合同;六、完成并购;交割和重整;七、办理土地、房产、固定资产、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等几个步骤组成。但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进行这几个步骤时要求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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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出收购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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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意向书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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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书的买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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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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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明任何除外项目(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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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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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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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或可能的价格范围,或价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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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的形式,例如现金、股票、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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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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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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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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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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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时)合同交换与收购完成之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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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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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谨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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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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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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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要求的审批(国内与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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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款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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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别合同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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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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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采用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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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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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完成(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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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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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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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雇员问题和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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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主要行政人员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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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价格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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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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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他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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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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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告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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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相互同意不得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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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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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费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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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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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交易与保密的规定有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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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也有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时,不发出并购意向书,而只是与目标公司直接接触,口头商谈,诚可谓删繁就简,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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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如果属于国营企业,其产权或财产被兼并,都必须首先取得负责管理其国有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书面批准同意。否则,并购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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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和核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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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并购方就需进一步对被并购方的情况进行核查,以进一步确定交易价与其他条件。此时并购方要核查的主要是被并购方的资产,特别是土地权属等的合法性的准确数额、债权债务情况、抵押担保情况、诉讼讼情况、税收情况、雇员情况、被购公司章程合同中对公司一旦被并购时其借款、抵押担保、与证券相关的权利如认股权证等的条件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核查这些情况时,会计师与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由于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在进行上述内容核查时,一般都会得到被并购方的认真配合。这是整个收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目标公司今后的发展。收购者可以通过收集大量的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利与弊,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寻找降低收购价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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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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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主要涉及并购的形式(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还是整个公司),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交接时间与方式、人员的处理、有关手续的办理与配合、整个并购活动进程的安排、各方应做的工作与义务等重大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具体细则化,也是对意向书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具体后的问题要落实在合同条款中,形成待批准签订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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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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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有了结果且合同文本已拟出,这时依法就需要召开并购双方董事会,形成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拟进行并购的公司名称;②交购的条款和条件;③关于因并购而引起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声明;④有关并购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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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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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了并购决议,同时也会授权一名代表企业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协议一定应由有权主体签字和盖章。并购合同签订后,虽然交易可能要到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完成,但在所签署的合同生效之后买方即成为目标公司所有者,自此准备接管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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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成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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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合同生效后,并购双方要进行交割行为。并购方要向目标公司支付所定的并购费(一次或分批付清),目标公司需向并购方移交所有的财产、账表。股份证书和经过签署的将目标公司从卖方转到买方的文件将在会议上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批准以进行登记,并加盖戳记。公司的法定文件、公司注册证书、权利证书、动产的其他相关的完成文件都应移交给买方,任何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如债券委托书、公司章程细则等都应提交并予以审核。买方除照单接收目标公司的资产外,还要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机构进行改组,对公司原有职工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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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买方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固定资产、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如更换法人代表登记,变更股东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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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整个一般企业收购行为基本完成。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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