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9 10:14:11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內容摘要(2010年)
——對於未成年犯,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對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對於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危險來源的性質、程度、過當程度、過當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大小等情況確定從重的幅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一年以上三年內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三年以上五年內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
———對於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所犯罪行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
———親屬之間發生的犯罪,應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程度、親屬關係、現有關係是否修復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