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时间:2010-12-05 18:02:33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地址:

 

甲乙双方合伙开办和经营         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与经营范围。

(一):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两合伙人各出资一半即25万元。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条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一)、  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地址:

地址:(二)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地址:

第四条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为长期,自本合伙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算。

第五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一):合伙人甲出资25万元人民币(现金),本出资额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三日内缴清

(二):合伙人乙出资25万元人民币(现金),本出资额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三日内缴清

 

第六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一):甲乙双方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份,采用平均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二):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20%(用于扩大再生产及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随时有权检查、抽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及所有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凡个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四):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六):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七):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李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对外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企业执行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通报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相关资料。

(三):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

(四):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五):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六):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方可进行: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③处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⑥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⑦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⑧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七):合伙企业执行人在正常情况下有权决定支出1000元以下业务费用;超出1000元范围,需先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并经其他合伙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如当时不能签字的事后一定要补签才有效)。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私自进行进行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业务活动;一经发现,由违反者向其他合伙人每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违反者的私自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一经发现,由违反者向其他合伙人每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及其直属亲属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企业执行人如有上述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其他合伙人有权选择退伙。

第十条  入伙、退伙与股份转让。

(一):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约定除外)。

(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①全体合伙人同意;

②发生合伙人认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④合伙人因故伤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或结算后退还继承人财产),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的;

⑤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结算后,以货币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执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六)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各合伙人之间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其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股份分红

(一):本合伙企业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二):合伙企业执行人应负责在每季度末向其他合伙人报送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两份报表;

(三):合伙企业执行人应在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召集其他合伙人进行财务核算;

(四):如果企业有纯利润,则应当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股份分红。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协议不再继续经营的,一致同意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四)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每人投资份额的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合伙人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向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方式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合伙人签字盖章: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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