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释明法律书

时间:2011-03-12 19:45:36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请求释明法律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是贵院审理并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的(      )x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号案的上诉人。现在本人对贵院作出的上述二审判决强烈不服,并准备因此案向市人大、市检察院、市政法委和省有关部门投诉。为此,本人现依法定程序请求贵院对该案上述二审判决的下列问题释明法律。

一、一、二审判决均认可《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认定该《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西安饭庄”与“刘润坚等三人”。请问:认定刘润坚为《协议书》的当事人之依据何在?《协议书》是签订者“孙仁杰”勒索“刁勇文”的行为,对于这份《协议书》,本人从未承认过,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表我,因这份不公的判决书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签订者“刁勇文”来承担,与我本人无关。

二、一审判决书在第3页“经法庭审理查明”中有如下认定“2006年12月13日,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孙仁杰全权处理中建大厦三、四楼西安饭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所涉一切事务。”二审上诉人据此提出异议,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虚构和伪造证据《授权书》,并且未予任何质证。而二审判决对上诉人的上述上诉意见未予理会,既未当庭出示该《授权书》给当事人质证,也未说明一审程序在该问题上是否合法,反而在第10页认可:“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试问:①该案一、二审庭审卷中到底有没有上述《授权书》?②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述一审程序问题,二审法院到底认为是否合法?③在本案中,到底有何证据证明《协议书》中的签字者“孙仁杰”可以代表西安饭庄?

三、对于该案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协议书》,请问: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书》中的甲方签订该协议书的根本合同目的是第一条约定的使对方“在2007年2月5日前退出三楼的经营场所,将三楼物业完整地交付甲方占有”,还是该《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甲方为乙方完成其本应由乙方自己完成的“缴纳水电费、偿付员工工资、封顶施工”等?

四、二审判决在第11页第4行至第7行中认定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的“义务”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何在?即使二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义务”是正确的,那么该双方当事人的各项义务分开单独实现和结算,符合合同本意和合同目的吗?

五、①在该案《协议书》第六条中最后一句有规定:“如果乙方不能完成上述工作,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请问二审法院对该句话如何理解?②如果乙方即使完成了部分工作,而没有完成的另一部分工作足以影响乙方将“物业完整交付”,而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那么根据上面那句话的规定,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不合理吗?

六、二审判决在第10页第二段和第11页第8行陈述:法院依职权调查了被申请人已遣散并发放员工工资,并举出法院有调取新的证据《关于员工讨薪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实地调查的情况,但是在二审庭审中,法院并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任何质证,申请人也从未见过上述证据和调查笔录。

请问:①二审法院何时调取证据《关于员工讨薪事件的处理情况》?何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笔录?在庭审中何时将上述证据和笔录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②二审法院在程序上是否违法?

综合以上几点问题,二审法院存在明显的偏袒被上诉人的倾向。而且被上诉人及中建大康物业公司领导,曾多次扬言深圳是他们的地头,在一审、二审法院都有过硬的关系,我的抗争都是白费力气。而本人我就不信这个邪,面对这个腐败和黑恶势力,我一定抗争到底;法院不公正,但我一定会到中国的各级政府部门信访,讨回公道。被上诉人也曾多次公开扬言贿赂了一、二审法院法官。二审法院如果不能作出具有合法有据且具有完全说服力的法律释明,则本人一定会抗争到底,向上级部门反映其中的严重问题,并要求处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严肃对待,予以完整合理依法释明上述问题。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1年x月x日

执业机构: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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