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9 15:47:00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案件汇编
民 事 诉 状
原告(1):赖锦莲 女 汉族 1965年6月14日出生 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黎少镇横岗村委石塘39号 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鹤北西街四巷1号 (吴思婷的生母)
原告(2):吴良汉 男 汉族 1964年8月15日出生 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黎少镇横岗村委石塘39号 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鹤北西街四巷1号 (吴思婷的生父)
原告(3):吴锡镜 男 汉族 1928年4月28日出生 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生江镇生江村委北埇11号 (吴思婷的养父)
原告(4):梁彩华 女 汉族 1930年4月20日出生 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生江镇生江村委北埇11号 (吴思婷的养母)
被告(1):中山市家丽雅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1号1幢
电话:0760---22786050 传真:0760---22786060
被告(2):从化瑞和商场 负责人:潘瑞光 经理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街口镇府前路星辰大厦A幢 电话:020—87031373 87972373
被告(3):陈桂芳 男 汉族 1966年3月24日出生 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鳌头镇西塘村6队10号 电话:13527698134
诉 讼 请 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24606元、死亡补偿费39465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730元、交通费元、医药费350元、误工费元、住宿费元、尸检费9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11年2月18日原告---赖锦莲的女儿吴思婷到朋友陈敏沂(被告---陈桂芳的女儿)家(从化市鳌头镇西塘村6队10号)玩。2011年2月18日晚约7点半钟,吴思婷在陈桂芳家的浴室洗热水澡,进浴室约有30分钟还没出来,陈敏沂的哥哥敲浴室门没应答,推开浴室门看见吴思婷倒在地下,即将吴思婷抬到大厅后打“120”电话。
当晚约9点钟赖锦莲接到陈敏沂哥哥的电话说吴思婷出事啦,赖锦莲立即赶到陈桂芳家,看见“120”的医生正在对吴思婷进行抢救,最后因抢救无效吴思婷去世。赖锦莲拨打“110” 电话报警,从化市公安局棋杆派出所警官出警到陈桂芳家的浴室勘验了现场。
陈桂芳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2月9日向从化瑞和商场打电话订购JSD16---6FDO1型家丽雅热水器一台、11公斤钢瓶一瓶、雄英单咀表一个共计650元,从化瑞和商场送货上门并派人安装。陈桂芳购买的家丽雅热水器是中山市家丽雅电气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
吴思婷在陈桂芳家的浴室,使用了中山市家丽雅电气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家丽雅热水器洗澡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释(2003)20号文等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赖锦莲1993年12月7日生育了吴思婷,因当时家庭经济困难送给没有生育能力的吴锡镜、梁彩华夫妇收养,2000年吴锡镜72岁、梁彩华70岁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继续抚养吴思婷,吴良汉、赖锦莲夫妇把女儿吴思婷接回身边抚养。2009年吴良汉、赖锦莲夫妇携带儿子吴斯伟、女儿吴思婷到广州生活、工作,一家四口租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鹤北西街四巷1号。
综上所述,祈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24606元、死亡补偿费39465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730元、交通费元、医药费350元、误工费元、住宿费元、尸检费9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良汉、赖锦莲
吴锡镜、梁彩华
2011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