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6 16:17:47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案件汇编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朱燕花,女,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6010051629.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钢公园北村76栋4楼6号。广州联系地址:体育东路148号南方证劵大厦708室,联系电话:13926497529
被告一: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正,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1501房
被告二: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蕫思军,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283号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1918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塔机的租金共计112500元整(拖欠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暂计至2011年5月15日);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0元(按本金的20%计算);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长沙中联重科按揭购买的自有产权塔机(型号为中联QTZ6013,出厂编号为0203362)一台,于2006年9月24号与被告一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塔机转让合同》,将塔机出租给被告一使用,双方明确塔机起租的时间为2006年10月16日。后原告与被告一在2009年1月8日又签订了《塔机租赁及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GZHLZJ20090108)。双方约定的租金结算方式为每满一个月(30日的当日)支付本月的塔机租金,月租金为1.25万元/月/台,租期暂定为5年即60个月。后原告与二被告三方就塔机出租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塔机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一变更为被告二,被告一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被告二享用和承担。但是,原告的塔机此后一直由被告一海邻公司使用并支付租金。自2010年8月15日后,原告即再未收到两被告的租金。其后,原告每月都向两被告催讨租金,两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律,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12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燕花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