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8 14:18:53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案件汇编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振忠,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农贸市场街1号,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10022756.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新塘营业部
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地址:广州市增城荔城镇健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健岗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连带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连带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20000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11日,原告唐振忠向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新塘营业部投保购买了四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号分别为0700000720、0700000721、0700000722、0700000723。每份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为2500元。四份保险单共计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2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为10000元。保险期间从2008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10日二十四时止。
2009年9月4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蒙M0652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蒙M1218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从南往北行驶,与施工龙门架、部分市政设施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10日到广州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1、左腕smith骨折;2、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伴下尺桡骨关节半脱位。由于病情严重,原告自2009年9月10日至2009年9月21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共住院18天,医院嘱咐需二次入院区内固定,该手术费用需7000元。2009年12月22日,原告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如下经济损失:
1、医疗费:
2、误工费12751.21元:42699元/年×(109/365)年 ;
3、护理费900元:50元/天×18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
5、交通费1000元;
6、营养费10000元;
7、鉴定费660元;
8、残疾赔偿金43149.4元:21574.70元/年×20年×10%;
9、被抚养人生活费79593.04元;
父亲:16857.51元/年×20年×10%=33715.02元;
母亲:16857.51元/年×20年×10%=33715.02元;
小孩:(16857.51元/年×14年+16857.51元/年÷12个月×5个月+16857.51元/年÷365天×5天)×10%÷2人=12163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 元。
原告多次就上述保险事故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至今未给出明确答复。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振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