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6 16:12:43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案件汇编
代 理 词
审判长:
原告---赖锦莲等4人诉被告---中山市家丽雅电气有限公司等3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刁柏龄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的活动。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使我们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发表以下代理人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一、 中山市家丽雅电气有限公司(被告1)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1生产、出售的JSD12---6FDO1型家丽雅热水器是
有缺陷的产品。
该公司的产品说明书阐明该款热水器是烟道式(即自然排气式)热水器。烟道式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上海、深圳、新疆等地率先禁止销售烟道式热水器。
在2001年5月1日,上海发布实施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的家用燃气快速式热水器必须为强排风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具备资格的安装人员严禁承接安装存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 深圳市也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禁止销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直接排气式家用热水器、自然排气式家用热水器以及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其他燃气器具。 烟道式热水器是在直排式热水器的结构上增加一个防倒风排气罩与排烟系统(排气管道),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取自室内,燃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通过排气管道排向室外,才能保证沐浴者使用安 全。 被告(1)生产的烟道式热水器出厂销售时没有配置排气管道, 所以其名义上是烟道式热水器而实质上还是直排式热水器。 直接排气式热水器已被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详见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轻行[1999]101号文件“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43、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1)生产的JSD12---6FDO1型家丽雅热水器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依法应当在产品加贴警示性标签并中文警示说明。
烟道式热水器是利用空气压差自然排气,通过烟道将废气排到室外,由于没有抽风设备,遇到刮大风的时候,风就会容易由排烟管道倒灌入热水器的燃烧室产生熄火,易引发中毒事故。因此,烟道式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浴室内,必须分室安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对特殊要求的产品以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被告(1)知道烟道式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的危害性,但其仅在使用说明书里有要求,却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JSD12---6FDO1型家丽雅热水器上贴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被告(1)的违法过错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吴思婷被夺取年轻的生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潘瑞光--被告(2)(从化市瑞和商场负责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告(2)明知被告(1)生产的JSD12---6FDO1型家丽雅热水器是烟道式热水器没有配置排气管道,存在产品缺陷,却继续为被告(1)销售,导致吴思婷使用热水器后中毒而死亡。
其次,被告(2)超范围经营导致后果严重。
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被告(2)是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经销商,派出安装热水器的人员亦没有相应资质,结果吴思婷使用了被告(2)安装的被告(1)生产的产品缺陷的热水器后中毒而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经查,被告(1)生产由被告(2)销售给被告(3)--陈桂芳的家丽雅热水器的型号是JSD12---6FDO1。
2011年2月18日原告---赖锦莲的女儿吴思婷在被告3--陈桂芳家的浴室洗澡出事后,赖锦莲问,热水器在哪里买的, 热水器是哪里生产的?陈桂芳的儿子—陈浩权说,是电话订货,商场派人送货上门并包安装,临走收钱后留下一张收据。盖有被告(2)商场公章的收据在商品名称只有后面6FDO1的字母。陈浩权拆开包装袋看了产品说明书才知道热水器是被告(1)生产的,热水器的型号前面的字母是JSD16--。因此,在诉状里原告误认为被告(2)销售给被告(3)的热水器型号是JSD16---6FDO1。开庭审理时,被告(1)的代理人解释,产品说明书是通用的,被告(1)生产由被告(2)销售的家丽雅热水器型号是JSD12---6FDO1。
庭后查明,被告(2)销售给被告(3)的家丽雅热水器的型号是JSD12---6FDO1,在此作出更正。
四、吴思婷生前在广州市白云区居住,在广州市从化市工作,原告依法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得到死亡赔偿金。
吴思婷的父亲--吴良汉在广州市工作,吴思婷与母亲--赖锦莲在
镇泰(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原在广州,前两年才搬到从化市。吴思婷与母亲周一至周五在从化市工作,周五下午下班后与母亲回广州市白云区居住,周一早上与母亲从广州白云区回到从化市工作,吴思婷虽然是农业人口,但是其在广州生活和工作的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得到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祈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谭志平、刁柏龄 律师
2011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