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通知书

时间:2011-08-17 08:42:06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通知书

 

广州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4401061961122xxxxxx),与贵公司于2010年2月4日签订了广州市xx国际服装城C1-024号商铺的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在2010年4月1日前向我方交付上述商铺,并将服装城整体开业。但是由于贵公司单方面的原因服装城至今未能开业,上述商铺也至今未能按时交付予我方经营。你方的严重违约,已造成我方巨大经济损失。我方对此强烈不满,多次向贵公司催告开业,贵公司亦答复在2010年7月1日开业并向我方交付上述商铺。然而贵公司未能兑现承偌。此后,我方又多次催告,但是至今为止,贵公司仍未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我方正式告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C1-024号商铺的租赁合同,自本解除通知到达贵公司之日起生效。上述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后,我方要求贵公司立即无条件退回你方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同意就因贵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导致我方经济损失的事项协商解决,同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x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公司并购 行政诉讼 调解谈判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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