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租铺,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时间:2011-08-20 16:28:24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

住址:XX省XX县城关镇北正街99号

联系电话:

 

被告:广州市CCC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X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105国道钟村新城区路段西侧(办公楼)自编201        联系电话:020—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广州市XX国际服装城第一栋首层A2-232,A2-233,A2-234,A2-235,A2-236,第一栋三层C3-575号的商铺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款项9.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元。(1200X2X5+1000X2X1=14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36000元。(2000X3X6=360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广州市XXX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的广州市美嘉国际服装城的经营者。2010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XX国际服装城第一栋首层A2-232,A2-233,A2-234,A2-235,A2-236,第一栋三层C3-575号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1.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六年的租金按不同年限不同标准收费(第三条);3.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商铺及有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时交付乙方使用,并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第四条第1点);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另订立的书面协议方为有效”;(第六条第1点);5.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违约或终止合同,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违约,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两个月租金;等等。在签订上述商铺租赁合同之前的        年        月        日,被告即向原告收取了现金      元,而只向原告出具了     元的收据,被告向原告收取的上述款项在租赁合同中并无任何约定,实际上属于定金性质。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上述商铺,并将服装城整体开业。但是由于被告单方面的原因服装城至今未能开业,上述商铺也至今未能按时交付于原告经营。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由于担心违约,早已聘好员工,并进够了货物。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开业,造成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方强烈不满,多次向被告抗议并催促开业。被告起先亦答复在2010年7月1日开业并向原告交付上述商铺。但是被告方违背承诺未能开业,且其后对于具体开业日期无任何明确回复。此后,是经原告方多次催告,但是至今为止,被告方仍未能履行交付商铺开业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之规定,2011年8月17日,原告方向被告方发送《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通知书》,告知被告方解除上述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方就上述租赁合同纠纷与被告方进行了无数次交涉,双方未就上述纠纷达成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方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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