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8 21:40:28 作者:洪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北京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不管是自行成交还是通过经纪公司成交,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也就是说,网上签约是二手房买卖的必要程序,不签约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关于网签到底是不是签合同?网签的信息表是不是合同?网签的法律效力到底怎么样?等等由此产生出的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
一、关于网签法律定位与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一式4份交当事人,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在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才生效。因此,网上签约只是使交易透明化,是防止出卖人将房屋一房二卖或中途毁约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网签实际上是信息填报和公示,只有买卖双方达成了合意,出卖人、买受人、房屋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确定后才有可能进行网签,在签订了书面合同后,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合同为准,而不是以网签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其法定的成立要件,即只要证明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即可。至于成立的合同能否生效,也依法律规定。“网签”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强制性登记备案程序,其本身不是签合同行为,通过“网签”确定的房屋交易信息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作为证明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证据,但它本身不能成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即便是没有“网签”的情况下,只要有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证据,合同一样能成立或生效。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民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对其成立和生效做出了特殊的规定,“网签”作为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管理手段,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备要件。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是指房屋交易监管部门为了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房屋交易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一个行政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使房地产交易信息透明化来规范房屋交易流程。网签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与否在于合同本身是否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二、网签信息表的法律性质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购房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所记录的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进行了确认。此“确认”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自愿达成一致的表现,只是这种意思一致的结果是用“确认”“网签”信息表这种特殊形式表现而已。这种以“网签”信息表确认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备案。这种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综上,网签信息表不是合同,网签行为也不是签合同行为,只是交易当事人对房屋交易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一个行政程序,网签信息表只是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确认,而这种确认是通过“网签”信息表的这种特殊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网签不是签合同,而网签信息表也不是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