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27 15:06:1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个月后,王某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李某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13年2月,王某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某返还。李某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某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14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某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僵持不下,王某的父母只好将李某与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庭审中,王某的父母说,王某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某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李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父母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某与李某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某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某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某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某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父母以王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某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某,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