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7 01:08: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刚过完年时候办了个案子,是一个涉及到侮辱、抢劫的刑事案件,与以往被告人寻求辩护不同,这次是受害人来委托律师,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是俩人,一男一女,男的40多岁,戴眼镜,文质彬彬的样子,女的年轻也漂亮,做询问笔录的时候,俩人你一言我一语,情绪都比较激动,大概意思是男的是一个公司的老板,女的是他手下员工,因为男老板与妻子一直不和睦,所以就带着12岁的儿子离家出走,一直在外东飘西荡,某天,在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单元房里,女员工的同事都下乡了,所以男老板就带着孩子住在了隔壁的房间里,结果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先是单元房门男老板的老婆带人打开,然后男老板被脱光衣服推到女员工的房间里,女员工同样也被脱光,由几个人摁着强拍了两人的裸照并且被殴打,女员工的衣服丢了满地,钱和手机也被拿走,等俩人回过神来,男老板的老婆抢先报了警,警察对于这种家庭纠纷当然不大热心,敷衍了事让自行解决。这事还不算完,男老板的老婆抢走手机后按照手机上的号码挨个给女员工的家人朋友打电话,通话内容用脚趾头都能想到,极尽侮辱之词。
女员工说我还没谈过恋爱,怎么就被诬陷成了别人的情人,还莫名被打被侮辱?既然公安推着不管,那我只有委托律师帮忙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要他们坐牢!女员工跟我说的时候,浑身不可抑制颤抖,加上男老板控诉恶行,确实让人动容气愤,平白诬陷别人清白,挑战社会道德底线,采取这样恶劣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这种恶劣行为还真不多见,我跟他们说,这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和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还跟他们说,除了能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这俩人就在我办公室写了控告材料,写的时候,女员工哭的几次写不下去,可见那天的情形对这个小姑娘真如一场噩梦。
第二天,他们依约过来签了律师代理合同,交费的时候,说是钱没带够先缴纳了一部分,我说可以,等到把这些嫌疑人绳之于法后再交也不迟,我信任你们。
准备了控诉材料、证人证言之后,首先案件要按照正规程序走下去,再次报警,找到出警的警官,问笔录,递材料等,事情的发展不出所料的难办,先是递上去的材料石沉大海,报案了,公安一再推脱,认为是家庭纠纷,无非是小夫妻打架亦或是情人之间争风吃醋,连立案决定都不做。
既然公安不立案,而根据我的分析对方已经涉嫌侮辱,那只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了,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不予立案的话,那么可以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仍然不予立案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要求公安予以立案。在这场博弈中,首先要看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其次要有一定的人情世故及关系,当然,选择恰当时机必不可少。一个星期后,事情起伏不定的时候,我领着女员工去找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朋友,一应材料俱全,唯独缺少公安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这两份材料就不是我能调取的,之所以带那个女员工一起去,是防备有些细节问题由当事人回答比较细致真实。这个案件涉及隐私,但律师必须参与。检察院看了半天材料,提出了怀疑理由:案发当晚男老板确实在另一间房里住?男老板和女员工以前是否熟悉或者另有感情?如果当时单元房门被撞开后,为何又能接连撞开男老板和女员工房门?难道在一套单元房内居住,两人都没有锁门?男老板的老婆为何进门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对准女员工开打?警察来之后为何不说明钱和手机被抢,身体被拍裸照?这些疑点,是我们出门后,检察院私下给我电话,说这女员工不实在,恐怕有隐情,案子肯定有疑点。我说刚才你干嘛不详细问,朋友嘿嘿一笑说,如果那女的张嘴结舌不能自圆其说,你是代理人,面子往哪放?跟我一起询问的同事会咋想?
后来,女员工催了我几次,检察院去了公安上,把案件调阅了,问了当时办案的警官,还询问了当时家属楼的证人和公司的其他员工。
再后来,检察院就给我一个电话,说这事你别管了,那女的没说实话。
然后再后来,女员工就没再给我联系过。
在一个饭局上,我和检察院那个朋友坐在一起,酒至半酣,还是忍不住问了那朋友这个案件,到底这个案件难办到哪里?事实还是证据方面,是不是公安上有什么猫腻?朋友哈哈一笑把我拉到一边说,你以为那女的真是被侮辱被损害的?人家原配打她一点都不亏,男的早在半年前就和这女员工有了苟且之事,全公司都知道就瞒着原配,都他妈同居快三月了,男的彻夜不归,还整天吵着闹着要离婚,那个公司可是原配白手起家,扶持下才发展起来的,人家原配都找了他们好几天才给捉住的。我听着有点懵,转念一想,那也不对啊,即便两人有什么事,那原配也不能先脱衣服后泼冷水再拍裸照啊,单单从这方面来讲,原配还是构成了侮辱罪吧?朋友冷笑一声:亏你还做这么多年律师,连真假都分不出来?原配是砸门进屋了,男的女的就在一张床上睡,还没动手,男的就服软了,跪下打自己耳光。保证不再犯,女的吓得直哭,挨打当然少不了,当时原配就报警了,警方在场,还能给谁拍裸照、抢钱,全部是无稽之谈。你要不信,明个到我办公室去,让你看看证人证言还有公安上调查结论···
这下我彻底懵了,男老板和女员工哭诉的表情和朋友铁板钉钉的话简直就是两重天。
我倒是有个冲动给那个女员工打个电话,想不带任何气愤郁闷的问问她,这样挑战律师的信任,有意思吗?
你付了律师费,但你不告知我真实情况,由此承担的败诉、撤案等责任,委托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我是毫无责任的并且不退还律师费的。
即便不退还律师费,你反而会因此受到我的责怨而无话可说,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你都会理屈词穷,如果你有理性,你会内疚,如果没有,那我就什么也不说了。
如果真按照你所说的,我疏通关系帮你这个“受害人”立案并且追究了无辜者的刑事责任,那麻烦不是你一个人能承担而且承担得了的,刑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你明白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承认是我因为出于对你的信任而没有给你解释这条规定,这是我的疏忽我的错误,但如果你为了一己快感,故意以身试法,以为法律是儿戏,可以随心摆弄,那你可真错了,没犯事的时候,你可以当法律是空气,不要钱且无拘无束,可真要碰触到底线而又没有当官的罩你,你可真得为此进去吃窝头了,吃窝头那是你自己要承担,我后怕的是,作为律师会不会和你以同一罪名坐牢。出庭受审,贻笑大方?
你或许真受了侮辱,或许是完全出于报复心理来找我帮忙,但你提供的证据仅仅是书面间接证据,公安检察院调查的直接证据无一对你有利,足可以驳倒你的陈述,这是个牵扯到隐私的案件,我想包括你在内都不想让别人多了解内情,如果是别的案件呢,司法圈子这么小,别人会不会由此认定我这个律师属于混饭吃没本事的,律师这个行当是靠口碑面子吃饭的,你这样做,我还要不要吃这碗饭了?我那个朋友还有公安,会不会因此受到错案追究制被株连追究?你告诉我实情,我可以帮你另外想出解决办法,哪怕仅仅追究对方民事侵权责任,那也是十拿九稳的,可你这样欺骗隐瞒,我们连下一步商谈的机会都没有。
“己欲不为勿施于人”,这个暴躁急躁浮躁的病态社会缺少什么在此不予讨论,这件事情的发生的是否正当性也不予讨论,每个人都想充分获得他人的尊重与信任,坦诚相待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根本原则,讳疾忌医,那是跟自己身体过不去,对律师隐瞒甚至欺骗,到最后害的是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