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3 16:44:07 作者:方鹏 文章分类: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安徽慧民律师所接受原告蒋家闯的委托指派我但任本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我了解了整个案情,结合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审判长总结的案件争议交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给予采纳。
一、 本案原、被告多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
我们都知道婚姻一份契约,一份道德合约,这份契约是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而相互给予对方的承诺,有了这样的承诺才能塑造起牢固的婚姻基础。才能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而这里的感情确是双方婚姻关系生死存亡的基础。一但这样的感情基础出现了裂痕,必然会影响到婚姻关系是否还能继续建造下去。
在本案中原被告是2006年9月相识,并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情况之下,2006年12月8日依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半年左右,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之下就草率结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是因为在农村一直一来都存在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思想,他们是为了结婚而去结婚。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又没能陪养出感情,可见他们之间的婚姻基础从结婚的那一天就有着隔阂,试问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起的婚姻,婚后又怎么能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呢?
所以说,原、被告之间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分居已有两年多,符合离婚的法律要件。
原告为了生活。从2007年二月开始(也就是原、被告结婚两个月后),原告就一直外出打工,到外在作起水产批发生意。从此原、被告双方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无法像正常夫妻关系那样出入成双,比翼双飞。他们之间从根本上就无法培养出正常的夫妻感情。时间将他们之间原本就有着隔阂的感情越拉越远。这始的在两个城市生活的他们渐渐的遗忘了对方的存在。如今的他们之间除了一纸结婚证能够证明双方的婚姻名义上的存在之外,再无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夫妻关系。
这也可以看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二应当准予离婚。所作出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解除这样的忍受着煎熬的婚姻。还双方各自追求幸福的自由。
二、 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加速夫妻感情的破裂。
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后,被告一直一来没有改掉贪玩的习惯。没有意思到她应当承担起的家庭承担。返而一如既往的向以前一样和自已的朋友们玩闹,依然过着依来张手,饭来张口的日子。
而这时的原告确在另一个城市辛苦的打拼,将争回来的钱花在被告对物质欲望需求之上。原告稍有不满被告便原告争吵。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争吵使得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使得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使得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