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

时间:2011-02-16 18:15:44    文章分类:代理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吴仲举

被答辩人:马慧慧。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婚前充分认识了解后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一)双方是经充分了解后才缔结的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是经他人介绍认识的,双方有近4年的恋爱与试婚,在建立了真挚的感情后,才于2010年缔结婚姻。所以,并不存在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

   (二)双方婚后能维持好夫妻感情,重视家庭责任。双方在婚后感情总体比较平稳,虽然出现了一些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但都是夫妻之间的一些琐事,并不存在大的分歧。答辩人一直都在外努力工作,一有时间就会陪伴被答辩人,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

   (三)夫妻感情出现波折后,答辩人一直在力求化解矛盾,修补感情裂痕。双方矛盾加重后,答辩人一直在反思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不足之处,也通过主动沟通、减少应酬、多陪家人等举动来缓解家庭矛盾。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

   另外,双方在幸福的婚姻下已经生育两子女,为孩子的前途考虑,双方也应冷静下来,慎重处理离婚一事,不要因为婚姻变故而影响了孩子的学业,给孩子的心灵产生阴影。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审判长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仲举

执业机构:安徽慧民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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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银行保险 私人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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