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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判刑
强奸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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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的他“强奸”18岁的他
李某今年42岁,案发前在本市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去年5月9日晚11点左右,在保安宿舍内,他强行猥亵同事小军,(化名)导致18岁的小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
次日,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某被警方羁押。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在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详细】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一年
经法院调解,李某还同意赔偿小军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所以酌情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性侵”男性有多种定罪方法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说,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猥亵罪的具体指向,也只能是妇女和儿童。依照现行法律,这两个罪名都不包括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
阮齐林分析,之所以未作规定,这可能是考虑到男性比较强势、中国的传统文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较少发生等多种因素。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些国家规定,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也适用强奸罪。但我们国家还没有接受这种观念。
阮齐林称,依据现行法律,也可以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比如说,对男子的性侵犯,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的罪名;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详细】
“鸡奸”显然不符现行立法的“强奸罪”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介绍,1979年的《刑法》中,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曾包含有“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为“鸡奸”。1997年制定生效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行为再无相关法规。近几年,有学者呼吁就“同性性侵害”立法,建议“同性性侵害”可适用强奸罪,或出台司法解释。
韩玉胜认为,《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鸡奸”显然不符合,在现行立法框架内,若将男性列入被强奸对象,违背了立法意图。据现行法规,“鸡奸”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治安处罚,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详细】
《刑法》可能就“同性性侵害”作出修订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许兰亭认为,同性恋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刑法》有可能就“同性性侵害”作出修订,以便保护受害人权益。【详细】
如果强奸女同事至少判3年
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详细】
女性“性侵”男性常见手段 手段一:药物类
手段二:饮酒类
手段三:身体接触
手段四:利用职场关系
致幻药物服用致幻药物可使人产生恍恍惚惚的幻觉。女性借用致幻药物可以使男性轻易被自己掌握,拥有实施“性侵犯”的可能;男性功能药物利用壮阳药物,女性也可以达到性侵犯的目的;酒精刺激对于某些男性,饮酒也会达到...【详细】
国内男性间“性侵犯”案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男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强奸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男少年被男子灌醉后,被“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详细】
国内女性“性侵”男性案件
事件一:湖南一13岁男孩被其婶婶逼迫发生性关系达半年之久,身心受到严重影响。一天,正在玩耍的13岁少年吴某被其35岁的婶婶宋某叫住,宋某让吴某帮她看家,吴某同意。当晚,在宋某的逼迫和利诱下,吴某被迫和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宋某更是得寸进尺,以威胁等手段对吴某频频“性侵犯”。男孩的性格开始变得抑郁、暴躁....
事件二:近日,一哈尔滨男学生以其女教师“强奸”自己报案,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哈尔滨市某中学的张某身高1.8米,是校内的体育特长生。由于自身相貌英俊和体格健美,张某俨然是学校的“明星”,但是这颗“校园明星”竟被一名年轻女教师“诱奸”,并很快沦为她的“性奴”,身心备受摧残....
事件三:前不久,江苏苏北连云港某建工学院,一男生半夜起床上厕所,被四名女性强奸,阴茎软组织挫伤。事后此男在医院治疗时对他的同学说,这四个女性可能不是同校的同学,很有可能是校外的“混混”。他的阴茎及其他部位的软组织挫伤是四个女性对他施暴的过程中硬拉、硬压所致....【详细】
国外女性“性侵“男性案件
2004年1月,31岁的男受害人和女强奸犯以及他的男朋友合租一处住宅。有天晚上,这名男受害人躺在沙发上睡着了,后来他从睡梦中惊醒发现自己的女室友正在对他进行口交。一开始,这名女子矢口否认这一说法,后来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口交行为,但她一口咬定那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名女子的行为给该受害人带来了巨大心理伤害,导致他出现失眠状况,对性行为失去了兴趣,更为严重的是,这件事让他失去了对人基本的信任。
2004年4月3日,南非东北部姆普马兰加省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强奸案:一名年仅22岁的小伙子在赴女友玫瑰之约的路上,竟然被4名开着豪华宝马房车的美女绑架,在郊区一个荒无人烟的墓地遭到惨无人道的“轮奸”。疯狂的发泄之后,这4个号称“红粉帮”的女淫魔竟然不知廉耻地对这名受害男子说:“欢迎来到艾滋世界!”【详细】
○ “强奸”哪有性别角色之分
在中国的刑法里,男人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称为“强奸”。但其实我们每个人都能理解,男人违背男人意愿的性行为,与“强奸”性质一样,危害相同。荷尔蒙决定了男人的思想方法和行为特点。
比如,说话声音,举手投足乃至性生活方式。男人被强奸,不仅意愿被违背,而且连自身激素决定的行为习惯也被强行逆转,对于男人来说,是何等的煎熬。从这个角度上看,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更甚于女性...【详细】
○ 刑法强奸罪亟待“变性”手术
当男性被强奸后,从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讲,暴力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现行刑法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曾有专家称:对男性强奸的立法保护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纵容犯罪。
如此看来,真的是法律纵容强暴男性?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实施一场“变性”手术:即强奸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同理,强奸罪的客体除了女性之外,理应扩展至男性。对于强奸,其实还有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女性强奸男性...【详细】
○ 人大代表建议:将“妇女”改他人
段茂兵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且女性实施强奸在那时也被人们普遍认为不可能。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他表示,由于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法律,所以他将在今年我市“两会”期间,建议市人大报请全国人大修改刑法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保险,其他公司也不得将其作为招聘、解雇或提拔员工的依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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