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银行承兑汇票,虽然一法院判决善意持票人无票据权利,但仍可

时间:2012-06-01 07:42:32  作者:张国胜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同一银行承兑汇票,虽然一法院判决善意持票人无票据权利,但仍可持票向另一法院行使追索权(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石家庄票据律师

     如果两地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主体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不同、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讼争的同一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两次诉讼。
本案中的当事人与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相同:本案的原告及其诉讼请求与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告及其诉讼请求不同;本案案由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而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案由是返还票据纠纷,两案的案由不同;本案是票据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而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非票据法律关系,是物权纠纷。故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详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票据律师总结:如果持票人是善意的,虽然有的法院确认你没有票据权利,但你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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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常年顾问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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