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1 07:45:52 作者:张国胜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目前接了几个银行承兑汇票因中间环节被公安机关到银行查封,银行据以拒付。
根据《票据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银行拒付后,持票人完全可以行使追索权,起诉背书人、承兑人或出票人。
只要持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就拥有三种效力:1、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2、票据权利担保的效力;3、票据权利证明的效力。
按法律规定,除持票人与犯罪嫌疑人是直接前后手外,公安机关到银行查封后,如果见到不是直接前后手的善意持票人,应当解除查封。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以解除查封,持票人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票据款项,银行以公安查封的理由拒付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石家庄 专业 票据律师:张国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