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胜律师诉中国移动收取手机上网超限费用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时间:2011-02-17 18:06:12  作者:张国胜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理由提纲

一、  河北移动公司没有明码标价,属于价格欺诈。

河北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通知我,超出后按0.01元/kb计算。

没有明码标价的理由:

1、河北移动营业厅没有任何醒目的、有效的价目表。

2、河北移动举出网站上的关于流量的资费说明也不能作为已经通知我的证据。

(1)网站信息随时可以改动

(2)网站海量信息,难以查询,网站关于价格,不醒目,很难找,一般人在三分钟之内找不到。

(3)河北移动并不保证网站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在法律声明中,将自己责任免除。但不一定正确完整的价格,不算明码标价。

3、宣传资料与网站公布价格关健部位不一致,属于价格欺诈。

二、退一步讲,就算河北移动明确标明了超限后按0.01元/kb计算,河北移动的行为也构成价格欺诈。

(一)河北移动采用变换计量单位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

1、与纳米一样,M与KB,常见,但纳米与米,M与KB之间的换算,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从来没有用过。

2、河北移动大公司让大家觉得不会太过分。

3、消费60倍于套餐的超限价格不是消费者自愿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和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二)河北移动精心设计了一个绝妙的价格陷阱

5元30M套餐超限后可以用到15G,在这15G中,前30M是5元,接着48.34M是495元,后面的15281.66M全是收过费的,不再收费。把15360M(15G)的绝大部分费用放到了套餐流量超出后的非常小的区间48.34M中收取,这是一个绝妙的价格陷阱。

大部分消费者掉到这个陷阱中,就难以走出,去消费78.34M以后的流量。剩余的15000多M流量是只画了饼,让大家看得到,实际吃不到,欺诈消费者。

(三)河北移动不但在标价时存在价格欺诈,而且故意在提醒消费者时,没有对高于套餐60多倍的价格进行提醒,也没有按法律规定对超过以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的巨额费用进行提醒,使价格欺诈顺利进行。

(四)揭开面纱,看本质。

从根本上、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即从河北移动手机上网的成本分析,河北移动大篇幅的宣传套餐的行为,实质目的是用赔了血本的代价制作了一个诱饵,来引诱消费者掉入绝妙陷阱,所以河北移动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价格欺诈。

从被告备案文件来看,0.01元/kb是正常价格(正常成本+正常利润),套餐是优惠价格。套餐的价格是正常价格的1/60,是远远低于成本的,只是一诱饵,来引诱消费者消费0.01元/kb。

三、我对被告的流量也有异议。

四、河北移动不仅应当退还因价格欺诈所多收的价款,还应当增加赔偿一倍的价款。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国胜

                                   2011.02.16

详细论述

一、河北移动公司没有明码标价,属于价格欺诈。

《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都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要明码标价。

1、河北移动营业厅没有任何醒目的、有效的价目表。

被扣巨额费用后,移动营业厅给我出示了《增值业务宝典》,但《增值业务宝典》注明:“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公司与客户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如有改动,恕不另行通知”。这个价格表不能算要约,即使要约邀请也不能算,更不能说“明码标价”了。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八、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河北移动公司宣传资料中也没有包括计费原则、批准文号等,更没有在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违反法律规定。

 

2、河北移动举出网站上的关于流量的资费说明也不能作为已经通知我的证据。

(1)网站信息随时可以改动

河北移动举出网站上有关于流量价格的资费说明,肯定是改动后的说明,与营业厅宣传材料相比:一、将0.01元/kb也作为套餐标出;二、将超出后按照0.01元/kb计费,也算作套餐的内容。(看似内容相同,实质不相同,营业厅中宣传材料中5元30M套餐不包括超出后按0.01元/kb计费。因为,合同中只写明了5元上网套餐,河北移动举不出证明我知道超出套餐后的价格,干脆将网上价格改动了。)

(2)网站海量信息,不能作为我与河北移动之间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河北移动举出网站上有关于流量价格的说明,但我认为,网站上有说明并不能证明曾通知过我,网站的说明并不能成为我与河北移动之间合同的一部分。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现代网上的信息多的已经可以让一个人从生下来便开始看,不吃不喝不睡觉,一直看到100岁,也看不完的地步,不可能要求每个消费者对网上任何一个信息都明确清楚地知道。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河北移动并没有明确向我公布查询方式,没有任何关于上网站如果查询价格或资费的说明。

在营业厅的实实在在的资料都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任何凭据,网上的可能经常变动的海量信息更难做为合同的一部分。

(3)河北移动并不保证网站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网站信息无法作为其明码标价的依据。 河北移动在网站上有法律声明: 2、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中可能没有包含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业务有关的最新信息,对于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本公司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对于用户通过本网站有关服务之广告、信息或要约而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信息或服务,本公司亦不承担质量保证之责任。

河北移动自己都不敢保证网上公布的价格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怎么能算明码标价呢?明码标价的意思,至少应当是正确的、完整的。

3、河北移动是个大公司,在营业厅的宣传材料竟然与网上公布的价格不同。这也是欺诈消费者的一种手段。

因为,营业厅有宣传手册,给人感觉好象明码标价了,但其实这个材料只是引诱消费者的一个资料,不能作为任何凭据使用。而网上的价格根本不明显,没有放到醒目位置,(不但没有在主页上明确“价格”这个词,用的是产品这个工业企业的词“产品”,就是点这个词时,当前屏幕上根本看不到有关价格的介绍,这是故意将价格放到一个人们很难找到地方。被扣巨额费用后,本人就曾试着在网上找过价格,也点了产品,发现产品的五个小类与价格没有关联,在产品那页的当前屏幕也没有看到,所以根本就没有找到),而且随时都可以改变,网上内容与营业厅的标价方式不太相同就应当是河北移动后来改动的结果。消费都难以举证网上昨天是怎么标的价,不可能随时都让公证处公证网页内容。

二、退一步讲,就算河北移动明确标明了超限后按0.01元/kb计算,河北移动的行为也构成价格欺诈。

(一)河北移动采用变换计量单位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

1、5元30M等套餐,在超出流量后改变了计量单位,表述成 “0.01元/kb”,给公众感觉才一分钱,很便宜,而消费者很难对1kb有什么概念(有谁能感觉出用手机浏览新浪网页首页会有多少KB的流量?),而且又因为中国移动给人感觉是国家占大股的大公司,不可能会有什么过分的行为,根本想不到超出后会有61倍于套餐价格的收费。这是利用计价单位的变换来误导消费者。普通消费者之所以超出后仍在使用,直到知道被扣巨额费用时才大呼上当,主要原因是在消费者内心对超出后价格没有清楚的、明确的认识。M和KB,用过计算机的人都常见到,与纳米这个计量单位一样,常见,但是换算,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从来没有用到过,根本100人难有10人能说出一米等于多少纳米。如果河北移动不变换计价单位,仍用M来表示,在不改变实际价格的情况下,表述成“流量超出后按10.24元/M收费”,或“流量超出后按套餐价格的61倍收费”,那么普通消费者马上会反应过来:好贵!这1M比套餐中30M的价格都贵一倍还多!比10元70M套餐中的70M的价格都贵!普通消费者就会谨慎对待超限使用流量了。如果普通消费者能对超出后价格有清楚明确的认识,只要超出一点就会有10元、20元、100元甚至几百元的巨额费用,宁可打车到网吧,也不会使用超出的流量了。

2、现在很多家庭都或多或少地入了份保险。入保险时,估计100人也难有10个人能够将保险条款一条一条地看明白、问明白,才去入保险。因为知道是国家大公司定的,不会有什么过分的条款。就算作为律师的我,入车险时,也只是问了问有临牌,被盗后保险赔不赔,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每一条、每一款。办手机上网业务也是一样,没有被扣巨额费用之前,100人难有10人去关心什么自动升级、自动断网、巨额费用提示、费用封顶等,只觉得自己一个月上网用5元钱,超出一点也不应当超过10元以上的巨额费用。

3、KB与M之间换算,日常生活中从来没有用过。

有人认为,kb与M、G的之间的换算,是一种常识,应当推定大家都知道,其实不然。如果用b、kb、M、KM、G这几个计量单位,上大街上随机抽测,让其写出这些单位的换算公式,100人中连10个人全答对的几率都没有。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虽然这些单位用电脑的常见,但因用电脑上网不限流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本用不到这些单位的换算,所以这些单位之间的换算人们并不关心。

超出时改变计量单位,对于人们常用的换算单位,比较容易计算出结果。例如,上饭店吃饭,饭店假如标价第一盘花生米5元钱,再想吃一棵花生0.1元;上书店看书假如标价第一本书5元钱,再想看一个字0.01元;上录像厅看录像假如标价5元钱1个小时,超过后1秒钟0.01元。-----重量、距离、数量和时间的计量单位,人们是常用的,还好计算,也容易计算。

但是对于人们不常用换算的计量单位,虽然这个计量单位常见,但因为其换算很少被用,一般人很难对其有什么概念。

举个例子:大陆人到香港商店买东西,其中一物A的是标价一份一两,一两5元,你对售货员说,这东西要一斤,售货员给你拿10份。而如果你不注意核对的话,在交费单上很可能是多种东西中的物A,一斤,80元整。而你出门后想起核对再找商店,商店会问你是不是要了一斤,你说是,商店会说,那就对了,香港一斤是16两,一两5元,一斤就是80元没有错。这个例子是实际中出现很多的例子,但因其确定涉及欺骗,所以人们好理解。

举个稍极端些的例子:上高速时,标价牌上假如写:前30公里5元钱,超过后一纳米0.0001元。这个例子好象是明码标价,并没有欺诈消费者,但因人们不常用纳米与米之间的换算,实际价格高得多。

与金钱和时间、距离的计量单位不同,虽然象kb、M、G等计量单位一般上过大学的也听多了见多了,用电脑上过网的也应当略知道一些,但因为用电脑上网大多用的是不限流量的,对kb与M、G之间的换算并不关心;跟纳米这个计量单位一样,虽然大家听多了,但只是在纳米技术等词中知道有个表示长度的词,但有几个人能够清楚说出一米等于多少纳米呢?

4、我想,无论对哪一个消费者,去消费高于套餐60倍价格的超限流量也不是消费者自愿的。如果能够清楚地知道,超出后30M便会有有300元以上的花费,每个消费者宁可打车去网吧,也不会用手机来消费这超限流量了。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及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和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河北移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

(二)河北移动精心设计了一个绝妙的价格陷阱

本来开始我也认为,河北移动是个国有大公司,不会故意地制造一个价格陷阱,只不过是无心造成的(河北移动能拿出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是0.01元/kb)。但是经过静下心来计算,发现不是想象中那样,河北移动的手机上网的价格表是经高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绝妙的价格陷阱。

1、这个价格陷阱是需要静下心来计算才能看明白

从河北移动发的宣传广告上写明“以上套餐超出流量后0.01元/kb。套餐月流量封顶15G,套餐月费用封顶500元”。 从河北移动提交到法院的网站关于手机上网的介绍,也大概表明了以上情况。也就是说在5元30M套餐超限后可以用到15G,在这15G中,前30M是5元,接着48.34M是495元,后面的15281.66M全是收过费的,不再收费。把15360M(15G)的绝大部分费用放到了套餐流量超出后的非常小的区间48.34M中收取,而超过这30M+48.34M后的15360M只是河北移动给画了一个大饼,因为大家掉到陷阱中很难出来,所以这个巨大的饼,大家根本吃不到(完全是为欺诈消费者所画),这是一个绝妙的价格陷阱。

上网套餐及超限后价格计算如下:

套餐名称

包含流量

平均30M的价格

平均1M的价格

平均1kb的价格

超限后价格是该价格的倍数

3元上网闲时套餐

300M(23点至次日早7点)

0.3元

0.01元

0.0000098元

1024倍

5元上网套餐

30M

5元

0.167元

0.0001628元

61.4倍

10元上网套餐

70M

4.29元

0.143元

0.0001395元

71.7倍

20元上网套餐

150M

4元

0.133元

0.0001302元

76.8倍

50元上网套餐

500M

3元

0.1元

0.0000977元

102.4倍

100元上网套餐

2G

1.46元

0.049元

0.0000477元

209.7倍

200元上网套餐

5G

1.17元

0.039元

0.00003817元

262.1倍

超限后前48.34M中

 

307.2元

10.24元

0.01元

 

河北移动广告上用大篇幅列了6种套餐(3元闲时套餐除外),从5元到200元的,最后,双封顶,是500元可以用到15G,可以看出是用的量越大越便宜(500元15G的平均价格是0.0326元/M)。但是前三种套餐都避免不了在流量超出时,马上掉入价格陷阱,而且极速地、在不到50M的范围内,费用就快速地达到500元。

在这6种套餐(3元闲时套餐除外),前三种套餐的消费者应当是占了绝大多数,但河北移动只是为50元套餐提供了自动升级,却故意没有为这大多数消费者提供的前三种套餐自动升级,也没有设定用完套餐自动断网,使大多数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掉进这个绝妙的价格陷阱,来获取超额的回报。(我就是因为11月30日到山西出差办案没有带电脑,用手机收了一个香港客户发过来的一个邮件,邮件发的是十几张合同等的扫描件。12月份到河北移动营业厅查详单,才知道,到11月29日已经超出了3M多,11月30日主要分5次,流量达25M,全月流量就超出了28M多,形成了285.92元的巨额超限费用。只是一个邮件呀!谁能料到下一次手机上网会形成多少流量?)

2、虽然河北移动写明了月流量封顶是15G(15360M),但是一般5元30M套餐的消费者是用不到80M—15G的,理由有二:

(1)一般消费者因为超出时是不知情的,即使知道超出了,也不会料到很快会有巨额费用或达到费用封顶(给我开通手机上网的短信中并没有提流量封顶和费用封顶的事,即使知道了用到500元,也不知道可以免费用到15G),再退一步讲,知道了自己流量超出了,但没有用到500元时,只用到了100元或200元或300元或400元,这时不会因为还有100元就可以用到15G了而去大量地用,而是想到有这100元完全可以打车到网吧去用N个小时,而不去用手机上网。也就是说大部分普通消费者会陷进去出不来了!这样的话,流量不会超过80M,根本不可能用到G,15G只是价格欺诈的套中一个漂亮的外衣。

(2)即使如果知道自己超出了500元,可以用到15G了,但是因大部分电脑上网不限流量,比手机上网窗口大,用得比手机舒服的多,超出500元不一定是在月初超出的,所以极少有人能在套餐外用到80M—15G。

然而已经赚到80M—15G的钱的河北移动利用这个设计好的绝妙陷阱,并不用提供很大的流量,不用占用很大的资源。利用设计好的价格陷阱收取巨额的(与套餐相比)超限费用。

3、这个陷阱的绝妙之处还在于让普通消费者认为,套餐的价格是正常价格

首先,在15G的很宽的范围内,如果不超限,平均价格很低;即使双封顶时,平均价格更低。而一般人根本用不到15G,所以普通消费者会认为套餐的价格是正常价格。

再次,5元30M的套餐是套餐中平均价格最高的一种套餐。而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套餐的价格很明显,是平均价格越来越低,给人感觉用得多可以更便宜、更优惠,河北移动是鼓励消费者多用的。根本想不到超出来会有60-200倍以上的陷阱等着消费者。

(三)河北移动不但在标价时存在价格欺诈,而且在提醒消费者时,也故意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醒,使价格欺诈顺利进行。

60多倍的差价,不是个小数目。在没有套餐自动升级、没有30M自动断网的情况下,一个拳头大的(5元30M套餐,假如是5厘米)小坑与一个60倍于拳头的(超出后价格,按前面计算:5厘米×60=300厘米=3米=一丈)深坑紧密相连,没有任何屏障。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消费套餐时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一个非常深的价格陷阱。这时河北移动就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善意的、到位的提醒,提醒消费者如果超出流量将按61倍于套餐的价格收费,或提醒消费者超出后1M将比套餐30M的价格都高一倍,让消费者谨慎使用。

可是,不但在签合同时,河北移动没有明码标价,没有特别的提醒,只是轻描淡写地标明超出后0.01元/kb,而且在用户使用后再没有任何价格上的提醒。

在余额不足5M时和流量达到30M时,河北移动在短信中只提醒“请您酌情使用”,对价格丝毫不提。没有对61倍价格的深刻理解,怎么酌情使用?消费者会觉得多用点也不过再多出5元、10元罢了。这种提醒无异于故意让消费者掉入价格陷阱。如果消费者能清楚地了解到超出1M后会有10.24元的费用,超出30M会有307.2元的费用,那么在达到25M以上时,消费者宁可打车到网吧(打车也最多花20元、上网收个邮件也最多2元一小时),也不会使用手机上网了。

《电信条例》中第三十四条中规定: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一般只有单项费用会出现异常,不会全部费用都出现异常,所以某单项费用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费用5倍以上时,河北移动就应当提醒用户。

我从开通手机上网后,5~10月都没有超出流量,每月是5元的费用。在我11月30日以前已经超出3M多、形成30多元超限费用、达到前3个月平均费用5元的5倍以上时,河北移动并没有进行通知。甚至于11月30日超限费用达57倍时也没有通知一声,属于严重违反《电信条例》,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使价格欺诈的行为顺利进行。

河北移动在余额不足5M时和到30M时,都能通知,说明其有能力及时准确地通知流量;而超出流量乘以价格就是超限费用,河北移动完全有能力通知,但是其故意不进行通知。因为通知了,就很难收取巨额的超限费用了。不对超限费用进行及时明确的通知也是河北移动给消费者设套、进行价格欺诈的其中一个环节。

(四)以上是价格欺诈的手段,是绝妙陷阱的外表。

揭开面纱,看本质。从根本上、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即从河北移动手机上网的成本分析,河北移动大篇幅的宣传套餐的行为,实质目的是用赔了血本的代价制作了一个诱饵,来引诱消费者掉入绝妙陷阱,所以河北移动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套餐和超出流量的价格相差60多倍,肯定有一个价格不正常,不是成本基础上加上正常合法利润的正常价格。因河北移动的手机上网的成本没有公开,消费者也无从查阅,但只有两种可能:一,套餐的价格高于成本;二,套餐的价格低于或等于成本(假如5元30M是等于成本的,其余套餐便是低于成本的)。

1、假如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

从河北移动营业厅的不能作为任何凭据的广告单来看,因写明了“手机上网资费标准”,并用了大篇幅介绍7种套餐,给人感觉这些套餐就是河北移动的手机上网的资费标准。而如果能预测到自己能用多少量的话,用到500M也才花50元,很便宜,不贵。给人感觉,在套餐范围内消费,河北移动就应当能够赚钱,也就是说,人们感觉,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

我们买书,书店一般打85折、8折、7折或更低,但不论打几折,书店都不会赔本卖,只是赚的少而已。平常手机话费套餐也只是比正常价格稍低些,也不会低到正常价格的六十分之一。超市过节有优惠,但优惠价格不会低于成本去赔本卖,除非是劣质商品或将过期的商品。所以普通消费者凭日常经验,会感觉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如果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在套餐中消费,河北移动是赚钱的。

假如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河北移动又能拿出国家物价部门的收费为0.01元/kb的批复(批复上明确说明套餐是优惠,而河北移动广告单和网站上并没有明确指出,另外,批复是备案的批复,而对于手机上网被告律师明确了是执行市场自由定价,备个案而已,物价部门并不审查是否有欺诈行为),那么,很明显,河北移动在报请物价部门备案时没有以成本(以高于成本60倍的价格申请批准)为基础,而是欺骗了国家,欺骗了人民,是骗来的批文,绝对属于价格欺诈。

假如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那么套餐本身就是赚钱的,而超出流量后61倍于套餐价格的价格将会有超过6000%的利润,这没有遵守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的定价原则,远远超出了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

《价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对于什么样的利润属于合法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形象地说道:“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超出了100%的利润,那么这个利润很难被认为是合法的利润。假如套餐的价格是高于成本的,河北移动为了6000%的利润,设计了绝妙的价格陷阱,骗取了国家物价部门的批文,不但是违反价格法,践踏了一切人间法律,而且是以其强势在践踏所有河北移动手机上网用户的基本尊严,绝对是暴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价格法》第七条、第九条)。

被收取包含6000%的利润的巨额费用、消费这高于套餐60倍价格的流量不是消费者所自愿的,而河北移动精心设计的绝妙价格陷阱仅提供了此几种套餐,而且前三种套餐不设自动升级,也不自动断网,让消费者无可选择,使消费者不小心便会掉入其中,这超限费用属于强制交易,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但河北移动拿出河北省物价局的备案批复,在没有推翻这个备案批复前,还应当认为这个备案批复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批复合法,那么,河北移动手机上网的成本应当是略低于0.01元/kb。那么以上的假如就不存在。

2、假如套餐的价格是低于或等于成本的

从河北移动提交的河北省物价局的备案文件上可以看出,套餐上面写的是“优惠名称”(营业厅的宣传册上并没有讲什么优惠),也就是说套餐是优惠的。假如河北移动的备案是通过合法手段得来的合法的批文,那么0.01元/kb才是手机上网的正常价格,也就是说0.01元/kb才是正常成本基础上加上正常利润(3%-50%)的正常价格。那么作为六十分之一的(或更低的)套餐价格绝对是远低于成本的。

   此时,河北移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

首先,在河北移动营业厅的不能作为任何凭据的宣传单上,并没有标明备案文件,而是用了大篇幅的介绍套餐,并没有说明套餐是优惠(如果0.01元/kb是正常价格的话,套餐是非常的优惠,因为如果只在套餐内消费,河北移动是要赔血本的)给人感觉套餐的价格是正常价格,(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也明确了,河北移动提供了多种套餐供大家选择,只要消费者依自己的消费情况选择最佳套餐就ok,这就证明了,在普通消费者看来,套餐价格是比较正常的价格)只要在套餐内消费,河北移动就是能够赚钱的,根本想不到河北移动是赔了血本在那制作陷阱。

其次,河北移动套餐超出后变换计量单位按0.01元/kb计算,对于同样是业内人士,不会产生歧义和不懂的地方,对于备案批复来说,按0.01元/kb或是按10.24元/M来计算超出流量都是合法的,况且备案而已,物价部门对些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普通消费者不是业内人士,M与KB虽然在文件后经常见到,但两者之间的换算在日常生活中根本就没有用到过,容易受误导。

再次,更重要的是,批文上没有关于是否自动断网和是否自动升级的规定(河北移动也是故意没有这方面的申请)。而普通消费不小心掉入绝妙陷阱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超限价格没有清楚的、明确的认识;二就是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

最后,对于批文中5元30M套餐的,一是明确了 “优惠名称”,普通消费者如果看到批文就会明白0.01元/kb才是正常价格,会减少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二是因为物价部门备案的,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是不是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需要人民法院来认定。

如果广大消费者都只在远远低于成本的套餐中消费,而不超出流量,那么此时因套餐是远低于成本的,河北移动是赔血本的。而此时,假如河北移动对前三种套餐也都设了自动升级或自动断网,那么河北移动就很难有机会赚钱,只能赔钱。

套餐的价格是一般普通消费者所能接受的,而超出套餐后的10.24元/M的价格是普通消费者难以接受的,不愿意消费的。电脑24小时上网不限流量的,一个月才40元-60元,而用手机收几个邮件就要二、三百元的价格是一般工薪阶层难以承受的。

作为上市公司,赔钱绝对不是其目的,而赢利才是其主要目的。怎么才能让消费者去消费0.01元/kb的流量呢?河北移动就由高人精心设计了一个绝妙陷阱。此时的套餐仅仅是一个诱饵,来引诱消费者掉入61倍(或更多)于套餐价格的绝妙陷阱。此时的套餐是一个真实的“套”,让消费者一不小心掉入(不设自动断网,不设自动升级)价格陷阱才是其真实目的。因为只有此时,河北移动才会赚钱,才会有利润。

假如是这样,没有任何异议,整个广告上和价格单上的标价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

 

三、我对于河北移动提交的我手机上网的用量也有异议,我认为这个详单不是我手机真实的流量

对于河北移动举这个网上业务介绍的证据,我还是真费了半天劲才找到,以前想到关于手机上网的网上介绍,真没有找到过。等查到后,我注意到,有个温馨提示:业务介绍以详细说明为准。我点了详细说明,出现几段话,其中有一句:“3、手机上网套餐享受每日的23:00至次日早7:00的优惠时段(新疆、西藏优惠时段不顺延),优惠标准为:流量减半为实际流量的50%(国际漫游时使用手机上网业务,无此时段优惠)”。根据这条,在优惠时段流量应当减半为实际流量的50%,而河北实际上没有按此操作,而这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我能不能根据该条要求河北移动按此操作?

我还注意到,河北移动打的流量详单中,有很多在凌晨1点---6点的上网信息,而我经常是晚上11点后关机,到早晨7点才开机,怎么会有上网流量?我家中电脑不限时间不限流量,即使我不关机,也不会用手机去上网,怎么在凌晨睡觉时会有流量?

我还注意到,河北移动打的流量详单中,除了有些大的流量的应当是看邮件的流量,还有很多1kb、2kb、3kb、4kb的流量,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我当时除了看邮箱,就是收发短信或用用客户端收发飞信,但是我没有看到有低于1kb的流量,难道飞信的三五个汉字或十多个汉字都按1kb以上的流量计算?如果河北移动超出后不写成1M10.24元,而为了精确计量,写成0.01元/kb,但在计算实际流量时,一个汉字是两个b,20个汉字才40b,用飞信一个月也很难累计用够1kb,而如果一条飞信河北移动算1kb的话,100条飞信也要到100kb,这样做,有什么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呢?这时就不精确计量了?

四、如果法院确认河北移动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河北移动不仅应当退还因价格欺诈所多收的价款,还应当增加赔偿一倍的价款。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移动应当退还多收的部分价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河北移动应当增加赔偿收取费用的一倍的金额。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国胜

                        2011.02.16

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价格法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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