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17 15:22: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包括:
主要依据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间接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说,在这方面国际上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实体规范。而且大多数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公约也主要集中在统一冲突规范方面。这是因为婚姻家庭法是受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影响最深的部门法之一,而且涉及风俗习惯和公共秩序,各国的法律难以轻易地改变和统一起来。所以,国际上主要借助各国的冲突规范和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管辖权问题极为重要。如上所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依据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因此,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能是指向外国实体法,而外国法律的规定与内国的不一致,因此判决结果将大不相同,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和由此带来的财产利益。因此,与其他涉外民事案件相比较,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显得更加重要。为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各国都争取对涉及本国公民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并将一些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列为专属管辖权。对于这些案件,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内国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尽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为了保护本国公民,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常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适用属人法会导致外国法的适用。因此,为了保证外国法的适用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有的国家制定了重叠性的冲突规范,以法院地法来限制外国法适用。此外,法院也常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反致等制度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