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弄假成真,夫妻反目,分割财产
时间:2011-03-17 14:33: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28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未处理。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对位于某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4社的共同房产作了分配,确定了双方应分配房屋的份额。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未按照该协议履行分割的义务,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房屋分割协议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民事调解书。证明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协议离婚。
2、房屋分割协议。证明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了分割。
3、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证明该房的具体情况。
被告徐某辩称,对离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该房屋分割协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协议上的字是自己自愿签订的。由于原告逼迫自己离婚,所以自己才在上面签字,现在觉得该分割协议不公平,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对半分割。
被告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28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由于该房在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故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自行签订了一份房屋分割协议。协议约定:今郑某与徐某因协议离婚,现对夫妻共同财产自愿分割如下:坐落于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4组33号的房屋,郑某分得砖混结构房屋底楼右面两间、二楼三间、厨房一间及违规修建的四间平房。徐某分得砖混结构房屋底楼左面一间。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2009年8月25日,双方争议的夫妻共同房产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权利人为被告徐某,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6.55㎡,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楼层为两层,其中一层15.73平方米房屋系砖柱砖墙机构。
双方签订房屋分割协议后,由于被告徐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分割义务,双方发生纠纷。庭审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调解书、房地产权证书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房屋自行进行分割,双方自愿签字,未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自己也陈述自己在签字时完全处于自愿,被告虽辩称当时是假离婚才签的字,但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履行房屋分割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