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8 20:49:25 作者:南方都市报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在昨天的法庭上,当中院的公诉人将经过再次阐述一次,仍引起旁听家属一片唏嘘:被告钟余因家庭原因对妻子庄某怀恨在心。去年10月6日,在罗湖区中兴路东郊街6巷144号2栋203房客厅内持刀连捅庄某数刀致其昏厥倒地后又持刀冲出房间,冲入东郊街新豪达士多内对在该店的被害人罗某、林某、邓某、邵某、李某等人乱捅,致被害人罗某、林某、邓某三人当场死亡,被害人邵某、李某等受伤入院抢救。
公诉人认为,钟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钟余虽然话语不多,但他表示不认罪,原因是“我不是故意的,不知道自己当时做了什么”。此次,法庭对其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是:钟余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性障碍,10月6日案发时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辨认能力完全丧失。同时,该鉴定指出:其精神障碍系放纵自身吸毒行为所致,不应将此类精神病状态与普通精神病同等对待。
受害人家属对该鉴定表示不满,申请重新鉴定。被害人一致认为,钟余在杀人时意识是十分清醒的,属于报复杀人。钟余在回答法官相关问题时表示自己已经2年没有吸毒了,在对他的尿检中,也证实并无毒品成分。
在该血案中,受害人罗某、林某夫妇遇害后,留下两位老人和四个孩子,他们以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除了请求法庭判处钟余死刑外,还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共约190万元。该案将择日宣判。
公堂对峙
●公诉人:钟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钟余:我不是故意的,不知道自己当时做了什么。
●法庭司法鉴定:钟余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性障碍,10月6日案发时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辨认能力完全丧失。
●受害人家属:钟余在杀人时意识是十分清醒的,属于报复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