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首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时间:2010-04-05 00:54:23    文章分类:刑事普法

 深圳新闻网讯 皮某通过不法手段购买私家车主资料、贵宾VIP数据等资料,再将这些资料转卖给其他人,从中获利数千元。近日,罗湖法院判决皮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这是深圳判决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买卖信息牟利数千

经法院调查,皮某自2009年春节开始,利用5个QQ号码,在QQ群中发布广告信息称,可提供航班信息、出入境信息、户籍资料、个人信用报告等。谢某等人看到后,向皮某表示意欲购买,皮某通过QQ群向其他人员购买到相关信息,再转卖给谢某等人,从中牟利数千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公安机关将皮某抓获,缴获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主机等物品。电脑主机中含有车主信息资料约6.7万人次,某通信品牌深圳VIP客户信息资料约6万人次、贵宾VIP数据客户信息资料约6.5万人次。罗湖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和“两高”在2009年10月1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判决皮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这是目前已知深圳判决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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