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4 22:13:26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巴东县邓玉娇刺官案分析:正当防卫的典型
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
卜伟松律师
案情:(巴东警方第二次通报)
2009年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一个人在前,邓贵大和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尾随其后。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目前,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
补充:有人证实黄德智和邓贵大合力推倒了邓玉娇在沙发上。
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是刑法上所说的无过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无过当防卫的定义: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无过当防卫,又叫无限防卫权,与防卫过当是对立面。
2、无过当防卫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的前提
无过当防卫适用的前提,必须是有暴力犯罪发生。这里所谓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该款的含义呢?
强奸犯罪只有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才可能严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当行为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时,则不可能直接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就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我们先看邓贵大是如何被刺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
本律师的理解:邓贵大三人吃饱喝足前来梦幻城寻求“特殊服务”,上了二楼后,见到美貌的邓玉娇,便以为人家是那类人,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很有礼貌地答复这三人,自己是三楼KTV的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而黄德智闻言勃然大怒,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这句话表明,黄德智心里是认为,邓玉娇是在“摆谱”,明明是JI,算什么东西,居然吊起来卖!我们三个是国家官吏,高级人马,搞你是给你面子。跟在黄身后的,是邓贵大,拿出四千多元来显摆,据有些报道,还打在邓玉娇的头上,非常地具有人身侮辱性。邓玉娇并没有强烈反应,只是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一个成年男子,无故把一个大姑娘按倒在沙发上,形成男上女下的压迫性身形,无非是发泄兽欲的进行时,邓玉娇此时已被其手控制,难以挣脱,想再次站起,又被第二次按倒在沙发上。
邓贵大主观上有强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使用暴力的行为:要是邓贵大没有强奸的意图,他会这样做吗。即使邓玉娇是娼妓,她今天不愿卖淫,你也不能强迫她。你强迫她,使用了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亦是强奸的犯罪行为,邓玉娇完全有权针对强奸的暴力采取防卫行为。何况邓玉娇表明了自己是良家,富贵不能淫。这种情况下,你还纠缠人家,使用暴力,将人按倒在沙发上,完全是强奸行为。难道邓贵大方面可以将此解释为和邓玉娇进行摔跤比赛吗。这完全是暴力犯罪,是禽兽行为。
同时,他们是三个成年男子,三对一,邓贵大有两个帮手在旁撑腰,形成绝对优势;邓玉娇在此情形下有理由认为,自己势单力薄,不激烈反抗将难逃被强奸,甚至轮奸的厄运。
(2)适用时间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权只能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处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于那些尚未着手或已经终止的犯罪行为,即使是暴力犯罪行为,也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如果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对之采取报复行为的,不能视为无过当防卫,甚至也不能视为防卫过当,而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上面讲述,邓贵大的暴力强奸行为是正在进行中的,已经开始了,当然没有终止,没有得逞的原因是邓玉娇的反抗。如果邓玉娇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那就会被凌辱。
(三)适用对象
无过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因为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暴力犯罪,只有反击、抗制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无限防卫权有效行使的目的,因此,无限防卫权行使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邓贵大是不法侵害者,使用暴力实施强奸妇女的犯罪而被刺死,邓玉娇无过当防卫的适用对象完全具有针对性。
而黄德智是挑起事端的人,在邓贵大动手动脚实施暴力强奸犯罪的时候,黄不敢搅了他的“好事”,没有阻拦,而且有份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此时上前所谓“阻拦”,是在救助暴力强奸犯,在邓玉娇看来,对方又多了一个实施暴力犯罪的人,要么被他们夺下刀自己被杀死、被强奸,于是再度实施防卫行为,制止黄的不法侵害。将黄刺伤(是重伤还是轻伤甚至轻微伤现无法医鉴定)。这个不是假想防卫。因为邓玉娇根本无法预见黄对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即主观上没有罪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帮助的人是帮助犯,受害人对帮助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也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论:
1、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邓玉娇刺伤黄德智的行为也是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巴东方面以邓玉娇故意杀人立案明显不妥,主办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及早纠正!徇私枉法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假如定罪为故意杀人,烈女邓玉娇的命运将会是这样:即便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也要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而针对强奸行为,邓玉娇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不能定义为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自首”,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人不认为邓玉娇是自首,因为自首的是犯罪分子,邓玉娇不是犯罪分子,是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的守法公民,她报警是表明自己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并不是从心里面认为自己有罪,她希望国家机关能够公正处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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