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时间:2010-03-19 21:53:50    文章分类:维权指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

1、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3、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执业机构: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韶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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