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及后果

时间:2010-03-19 22:07:19    文章分类:维权指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请求可不经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2、 必须立即采取财产或诉讼保全措施的;

    3、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社会混乱或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终止法律援助,当事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

执业机构: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韶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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