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QQ空间转载反动文章构成犯罪

时间:2010-03-20 10:42:35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普法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当事人向我咨询时了解到的。

       X男,甘肃省人,成年人,一日上网上到境外网站,发现有一篇攻击我国国家领导人、国体和政体的文章,由于平时对社会现状很不满意,X男于是对这篇文章很感兴趣,便认真看了起来,后来觉得这文章甚合已意,自已也有同感,于是便把它收藏下来,发表在自已的QQ空间里。

       这篇文章随后被访问到X男QQ空间的QQ好友们发现,于是流传开来,一日,甘肃省X市国家安全局找到X男,将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归案并追究刑事责任。并称,这是由国家安全部督办的案件。X男大呼冤枉,辩解说自已转载该反动文章在QQ空间仅是好奇,自已观赏,并没有向他人散布。自已也没有向任何人发表过煽动攻击、污蔑国家领导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论。

       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卜伟松律师认为,X男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他平时不注意学习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的结果。该反动文章虽然不是他自已写的,但是他把它转载在自已的QQ空间里并公开发表,表明他是认同该文的观点。由于QQ空间也是公开的,其他访问者也看到了该文,造成了反动内容的散布。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冤枉。其他人尤其是青年网友要谨记此沉痛教训,平时注意自已的言行。对社会阴暗面应有正确的认识,社会阴暗面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并不是我国的专利,平时应当对自已要有严格的要求,对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批判,应当在体制和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把斗争的矛头指向国家领导人、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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