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无证贩卖“锅”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0-03-20 14:48:18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普法

       X女,20岁,江苏人,在深圳居住。开有一家电器维修店。2007年,进了一批卫星接收器(即俗称的“锅”)贩卖给上门的客户。后深圳警方以其非法经营为罪名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这算什么啊,我们老家到处都有这东西卖,都没见捉谁,这也构成犯罪”,X女的亲属找到警方,并咨询律师,忿忿不平。

      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卜伟松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国对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实施“专产专卖”,未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任何人不能经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卫星接收器不是不可以卖,但前提是要有《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构成非法经营。因为卫星接收器能够接收国外很多电视,一些电视台专门唱衰中国,有反动、淫秽等内容。如果国家不控制,任其泛滥,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时这种卫星接收器会对有线电视的正常运营造成危害,扰乱市场秩序。只有海岛、高山、高原等地理不便地区,有线电视难以到达的地方,才允许销售这类卫星接收器。所以不要忽视销售“锅”的社会危害性。

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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