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0-03-20 19:52:19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普法

         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极其混乱,为了业绩,各大银行竞相增发信用卡,信用卡持卡人低龄化、信用层级低、甚至身份假的情况并不鲜见。信用卡业务员无所不在,天桥涵洞都是他们办理信用卡的场所,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办一张信用卡。本来这是属于上层人士的身份物在中国成为大众化的债权书。刷卡消费很容易,套现也不是难事,到处都有信用卡套现的广告。  

         案例一:透支1.3万拒绝还款 老师成“老赖”获刑1年半

成都某学校的老师韩玲(化名)从信用卡里透支1.3万元并过了还款期限后,却拒绝向银行还款。她的理由令人哭笑不得:利息太高,滞纳金太贵。近日,金牛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韩玲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还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母亲卖房子为儿子还信用卡16万元欠账,但其子不改悔仍透支10万被判刑

没有工作的马宇(化名)刷信用卡欠费16万元,被多家银行催收。怕儿子要负刑事责任,母亲卖房还账。但母亲的行为仍未让马宇警醒,在此后的半年内,再次疯狂透支10万元,最终被检方提起公诉。昨日记者获悉,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马宇被锦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卜伟松律师对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分析, 一、首先我们先来看刑法法条: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所以,公检法如何判定恶意透支,只是一种主观推测,从行为人的行为上去分析,没有还款能力却消费透支、甚至套现。以致最终超过三个月不能偿还,那就是恶意透支了。

          二、信用卡诈骗罪原来的追诉标准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而这个5000元是本金还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合计,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讲清楚。

         三、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就是:恶意透支本金1万元人民币,经发卡银行催收三个月后,仍不能归还的,即达到数额较大,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我们必须掌握的底线,不能越过的红界。

执业机构: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韶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卜伟松律师 > 卜伟松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