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公司收取员工押金不能返还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0-03-22 14:40:42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普法

立法误区:非法收取并占有押金不能返还却不能科刑

——DDS公司收取员工押金不能返还的法律分析

 

深圳市东道物流公司(DDS快递公司)因拖欠商户货款和员工工资,致使近日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城市相继发生商户、员工聚集讨债、讨薪行为。东道公司是因快速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现在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对于多个地区的很多位员工,DDS公司都收受了5000元的押金,并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尚未支付。总计在9000元上下。

我们知道,企业欠薪并不构成犯罪,近来很多刑事方面的专家学者建议设立“恶意欠薪罪”,但这尚未到达立法层面,在此不展开讨论。现在从警方追究DDS公司高层法律责任的情况看,司法机关对于DDS公司非法收取押金不能返还的行为是无法科以刑罚的。理由如下:

 

1、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劳动法规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DDS公司收受员工5000元押金的行为,无须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责令其退还,并对其罚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不能返还的,社会危害性大:

 

当公司员工形成规模,每人均收取几千元,数额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之巨。员工们交5000元,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小数。起码相当于两到三个月的工资。相对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危害性并不小。

3、合法持有侵占之,则入罪;非法持有侵占之,则无罪,这就是侵占罪的立法现状,多么的不合法理、不合逻辑:

如果持有劳动者的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持有人代为保管之后,将员工的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可以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行为明显违法,依照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却不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侵占罪责任。这是侵占罪刑事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败笔,对于非法持有状态之下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严重违法行为却无制裁之力度。

 

4、同时,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法人并不构成本罪。也是侵占罪的立法缺陷。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的现象极为普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占有用人单位大额财产的公司企业,如出租车公司等等。有些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在员工辞退时,这些押金都能予以返还,不会导致员工骚乱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象DDS公司这样财务状况恶劣的公司招收的员工数量较多,这些押金不能返还,引起的社会动荡极大,危害性极强,不追究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完善侵占罪的立法,对于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非法收取押金、保证金行为并代为保管,却不能返还的,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卜伟松,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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