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2 22:32:30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日据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禁止没有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助理出庭。甚至龙岗区平湖等法庭还禁止没有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助理办理立案手续。也就是说实习律师将不能在庭上发言,只能坐在旁听席上。
我认为,这个通知构成了对实习律师正当权益的侵害。非常的蛮不讲理,践踏法律和人权。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
在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通知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助理参与诉讼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助理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的实际,现就如何处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与律师同时出庭并在法庭发表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二、当事人同时委托律师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代理案件或提供辩护,律师助理只能在法庭旁听席上就坐,不得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法院对该律师助理代当事人或者律师领取诉讼文书的事项可以确认。各类裁判文书中不得将律师助理列为诉讼代理人。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让我们看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第十八条规定:“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这个管理规定是司法部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我们看到,深圳中院硬生生的把“以律师名义”几个字阉割掉,于是整个意思便完全不同了,退一步按中院的说法,不能发表代理或者辩护意见,那么代言总可以吧,代人宣读代理词总可以吧。
再者,实习律师权利义务,是由主管部门即司法部制定具体规章规定的,深圳中院你越俎代庖干什么!你的一纸通知能比部门规章有效吗。
医生执业也要上下手术台,也要搞几具尸体解剖。要人能杀猪,还不给人拿杀猪刀。世上有这样的逻辑吗。
------------------------------------------------------
深圳龙岗卜伟松律师(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
QQ625738944,手机13631581236
律师职业值得我以生命全情付出而终究无怨无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