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律师评男子在家下载色情视频被罚三千

时间:2010-03-23 03:17:20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四川一名姓杨的男子这天正在家呢,有人突然来敲门,开门一看,门外居然是公安局网监大队的民警,因为杨某下载色情图片,民警找上门来了。

  青年男子杨某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在群上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杨某经常浏览这些黄色淫秽物品,并且下载到自己家的电脑上面,供自己随时"欣赏"。 经当地警方调查,杨某下载了淫秽视频39个大约7G,淫秽黄色图片526张约80M。民警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锁定了杨某的QQ号码。

  在抓获嫌疑人杨化军时,他还不知道自己下载黄色淫秽物品触犯了相关法律,他认为自己在家看点带色情视频并没有招惹谁,查阅不良信息也算做违法引发了不少争议。

  嫌疑人杨某在家观看淫秽物品,并没有向外传播,也没有以此作为谋利的工具。根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监部门对嫌疑人杨某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卜伟松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现警方依据的是,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杨某的行为谈不上是制作、复制和传播。查阅倒是套得上。但是何谓查阅,要达到何种程度,有说吗。很多时候,你中病毒了,或别人发出来了,你被动看了。你不小心进入这种黄网,你怎么在公安的面前证明你不是查阅,是被动“查阅”的。这是一个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这一条立法是不适当的立法,应当撤销的。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法律,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上位法,里面没有规定“查阅”也是在处罚之列,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另,《立法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由此我们看得出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一部过时的部门规章,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处罚情形,它都规定了,如“查阅”淫秽物品本应删除的,没有删除。

      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处罚杨某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公安机关到杨某家进行搜查,没有依法出示搜查证,也没有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而没证明表明杨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不是搜查的对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行为,杨某可以对其进行控告。杨某仅是在QQ群下载淫秽物品,存在个人电脑里面,在家观看,并没有向外传播,也没有以此作为谋利的工具。根本不具社会危害性,反而公安机关的做法却极具社会危害性。践踏了公民的权利。成年人看黄色图片、视频是很正常的事情,根本没必要兴师动众,浪费国家资源,上升到违法的高度。公安机关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保护人民,多破些命案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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