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服国土局收回地皮,为何复议仍败诉

时间:2010-03-28 21:17:23    文章分类:行政官司

一、案情简介
        某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公司以1亿元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现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了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但公司以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如约交付土地为由,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剩余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缴地价款未果,遂作出《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驳回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件评析


        该案属于行政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领域,但囿于传统私法理论对合同概念的狭隘理解,使得行政合同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未能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而且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程序亦未能明确,严重影响了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现行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实务界对行政合同纠纷主要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民事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宗明义:“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但不论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单纯置于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都无法妥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如果公司 交了定金而国土局迟迟不交付土地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民事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被其以过期不交使用费为由,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么局面就很被动了。

(卜伟松律师编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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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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