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8 21:37:29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武X,男,系深圳市龙岗区XX建材商行业主(个体工商户),住龙岗区布吉街道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XXX。
法定代表人:XXX,负责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车辆粤BHF04X修理工料费13468
元、拖车费200元共13668元的保险赔款。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第三者车辆粤H3371X修理工料费13520
元的保险赔款。
3、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律师费用2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29188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以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XX建材商行”名义与被告就粤BHF04X号客车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内包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等),保险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9日24时止。签订合同时原告分别就上述二种保险向被告支付了420元和5103.05元合共5523.05元的保险费。2008年6月29日22时30分,在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家和花园路段原告驾驶该车,追尾粤H3371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粤H3371X左后角受损,粤BHF04X右前角受损,该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陈武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保险车辆受损支付修理工料费13468元、拖车费200元,因撞坏粤H3371X须支付修理工料费13520元。因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以“因驾驶员陈武X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另2008年下半年原告遗失驾照。同年11月30日,原告在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驾驶员身体条件检验,检验为合格。2008年12月8日,原告向公安交警申请补证换证业务,并办结。经向公安交警咨询,年度体检如和补证换证业务同时申请,公安交警信息网上仅显示申请补证换证业务办理的内容,年度体检内容被吸收不再显示。原告的体检如不合格,也无法申请补证换证。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至今从未锁定,表明其已经进行过的体检均为合格。
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赔决定是非常不诚信、没有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约赔付保险赔款;同时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XX
二O一O年X月X日
(立案后对方如数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