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9 13:57:58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被控告人:到控告人煤矿堵井口造成煤矿停产的代书全的十余名家属。
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请求事项:
请求立案,依法追究到重庆全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堵井口造成煤矿停产的代书全的十几名家属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代书全,男,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人,于二OO六年六月到重庆全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从事绞车司机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在煤矿安排了住宿。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下班后,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过程中,行至319国道66公里,与渝北区张关水溶洞村村民张建伟驾驶的东风工程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代书全左大腿骨折,石船交警队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将代书全送渝北区石船镇中心医院救治,6月24日6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代书全的家属认为代书全是手术过程中医院的过错造成了代书全的死亡,应当属医疗事故,后与该医院达成和解协议,由医院赔偿其家属人民币20万元,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张建伟也赔偿了几万元(具体数额不详),二OO九年八月六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支队作出公交认字[2009]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张建伟占道驾驶负主要责任,死者代书全驾驶无牌照,无行车执照,无驾照驾驶二轮摩托车负次要责任。之后,代书全的家属以代书全属工伤为由找到公司。公司认为:代书全的受伤、死亡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代书全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已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属于工伤,并告之代书全的家属,如对此有异议,可向渝北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申请仲裁,但其家属对此一直不服,提出他们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到煤矿堵井口迫使煤矿停产以达到其赔偿目的。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十时左右,代书全的家属十余人,分乘三辆车来到公司,强行将公司煤矿井口堵住,扬言要拉电闸不准往井下通风;要求公司为代书全的死亡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不准公司生产。公司为了保证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被迫将井下作业的八十多名工人调出矿井,造成公司全面停产。事情发生后,公司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统景镇政府及派出所,上述两个单位迅速派员到现场进行劝解,责令其家属立即撤离煤矿停止对煤矿井口的阻挡,让煤矿正常上班,不能破坏煤矿的生产秩序。并提出代书全是否属于工伤,其家属可申请劳动部门进行认定。但一直协调到下午六点多,却未协调成功。其家属继续将公司煤矿井口阻挡,不准公司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多次要求统景镇政府、派出所出面协调,十月十三日下午,在镇政府、派出所出面下,将其家属及公司管理人员招集在一起,在统景镇派出所会议室又进行第二次协调,镇政府、派出所的意见是:由镇政府,煤矿及死者家属三方派人一起到劳动部门,先进行工伤认定。但死者家属态度非常强硬,坚决不同意按法律程序处理,提出必须当天由煤矿拿钱了事。同时,死者家属不准协调人员出门,抓、推、砸周镇长及派出所人员,在晚上十一点多钟才不欢而散,现在死者家属仍然继续堵在煤矿井口,造成公司不能正常上班停产至今的严重后果。
我公司成立于二OO六年六月,属私营股份制企业,“五证一照”齐全,由四川省邻水县甘立信等几位老板出资,是渝北区统景镇唯一一家上规模的企业,现代书全的家属聚众扰乱我公司生产秩序,破坏我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煤矿全面停产和巨大经济损失,代书全的家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和第290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为惩治犯罪和维护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特向贵处提出控告,请求立案,依法追究到我公司煤矿堵井口造成煤矿停产的十几名家属的刑事责任。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
控告人:重庆市全发煤业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