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9 14:59:16 作者:卜伟松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庄X强, 男, 汉族, 1971年9月10日出生, 住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老畲村。
答辩人庄X强就深圳市绿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X公司)诉其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二审法院应予维持。理由:
1、庄X强与绿X公司于2005年3月27日签订的《合作大亚湾门市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约定应由绿X公司办理的大亚湾门市部的有关经营手续,至本案诉讼发生时该手续仍未办妥。绿X公司严重违约,守约的一方即庄育强有权以无法实现合同为由而解除此协议,同时不受此协议第十条“如被告未满合同期解除合同,第一年利润不予分成”的约束。经帐目上的对比,庄育强还需要向绿绿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9181.95元,此计算无误。
2、绿X公司要求庄育强返还52018.77元, 此诉请显然缺乏证据支持, 与事实出入巨大, 原审判决对其过份诉请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明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庄X强
2007年9月5日
(本案我方胜诉,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