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门按摩变嫖娼”,律师帮助昭雪

时间:2010-03-29 15:14:33    文章分类:行政官司

    元旦,杭州。   空气温润沁人心脾,西湖清影淡浓相宜,引得旁边一位浓眉大眼的旅人正要诗兴大作时,一阵手机铃声不太合时宜地传来……   电话那头无措莫名,说他好不容易辗转找到曹律师的电话……此番打来是请求曹律师为他申冤。   “呃……”旅人有些惊扰,望了一眼即将作别的西子,“被嫖*”这种话还是不要在此地说吧,于是回道:“电话里也说不清楚,我马上回宁,见面详谈。”   夫妻同心     甫回宁便到约定地点,看上去此人已等候多时。   看到他走近,那人立即迎了过来:“曹律师,麻烦你了……”   这是一个个子中等偏胖,约摸三十多岁的男子,发往后梳,发线外露,一副中产阶级的扮相。没料到陪伴他前来的这位少妇会是他的妻子。按照常理,出了这种事,为保家庭完整,妻子应该是东窗事发前最后一个知道的人才对,但细看此少妇,白肤黑发,淡妆脸上满是焦虑,眼神也颇是悲愤,一副夫妻同心、还君清白的坚定。   曹小寅律师不禁有些相信这个自称郭星的男子是“被嫖*”了。   郭星拿出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他,然后开始详述事情经过。   “我的情况有些特殊……”郭星看了一眼妻子,说起此事依然有些许尴尬。   曹小寅点点头表示理解。   “我和我妻子原来在上海读大学时认识,大三就确立了恋爱关系,这么多年,我们为了同一个目标,一起留在上海工作……”说着还是看了一眼旁边的少妇。   少妇知道他向陌生人说这些,有安慰她的意思,也果然,勾起了她对往事的回忆,过去种种的不容易和不如意,她握了握郭星的手,算是摒弃前嫌,表达着对郭星的支持。   “去年,我们公司派我到无锡的子公司了,于是我和妻子就开始两地分居……”   曹律师自然知道,两地分居,寂寞难解,于是情难自禁,一旦抵挡不住诱惑,事情就发生了……   “其实是这样,他上班有点累,而我又不在他身边,有一天,他看到网上介绍的一家名叫青玉上门按摩公司的介绍,于是就打了电话,订了人员来提供上门按摩服务……”少妇为他补充。   “被嫖*”之实     “一次?”曹小寅问。   “共两次,分别是2009年10月4日和11月27日。”经过一番折腾,郭星想不记得都难。   “那你是怎么被拘留的?”   “2009年12月19日上午的时候,派出所的警察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到了派出所后警察就告诉我,说我联系青玉上门按摩公司人员上门按摩服务的行为构成嫖*违法行为,如不承认就会通知家属和单位,并且会拘留;如承认只会交点罚款,当天就能放人。我当时十分害怕此事被通知给家属和单位,为了平息这件事,脑子当时也就短路了。你知道,出了这种事,不管你做还是没做,扯上点关系你连说都说不清楚,再解释就是越描越黑,所以,我就只好违心地在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承认了所谓的‘嫖*’行为。后来知道,这个公司每个客人预订服务都有登记,当时公安局查处这个公司时,客户资料也就被公安局带走了。”   曹律师认真看起了这份处罚书,片刻,他抬头问:“处罚书上说你‘电话约请上门按摩公司陈某某两次上门,以手淫的形式进行嫖*活动,事后每次支付嫖资268元,两次共536元,2009年12月19日被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那你到底做没做那事?你必须跟我说实话,不然我没法帮你。”   “这个真的没有。我只做了正规按摩,没干别的。”郭星极力澄清。   “268元按摩服务费是怎么回事?”   “268元按摩服务是该公司提供的最低价位的正常按摩服务,并且,2009年10月4日的第一次是收款240元,并不是268元,既然他们查收了青玉上门按摩公司的帐本,那相关内容他们也应该可以在2009年10月4日的记帐证明中查到。”   曹律师点头:“也就是说,268元并不包括公安局认定的‘手淫’性服务。那么据此可以证明公安机关认定的这一事实是错误的。”   “还有,我订的这两次服务, 2009年11月27日的第二次是陈某某,2009年10月4日的第一次并不是陈某某。2009年12月19日传唤我当天,公安局提供给我一组12人的照片让我辨认,我出于应付,当时胡乱进行了指认。”   曹律师道:“这个问题其实也容易解决,是不是陈某某,可由青玉上门按摩公司2009年10月4日和11月27日这两天的工作安排记录和陈某某的工资提成记录证明。但是这个问题也可以证明,公安局再一次认定事实出现重大错误。”   “这个你们懂,我们真不清楚,到现在都是糊里糊涂的。”郭星看到了希望,说:“那曹律师你认为本案应该怎么办?”   “现在我们可以起诉,因为这件事情很明显,公安机关在办这件案子时存在多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郭星与妻子面面相觑,不太明白。   步步为营     一席谈,曹小寅律师基本搞清楚了情况,向两位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       办案民警在郭星不承认“嫖*”行为时,多次以通知郭星单位和家人为由进行恫吓,欺骗郭星说只要承认了就不会通知单位和家属,对郭星施加这般压力。       正如郭星刚才所说,办案民警甚至对郭星说了“那个女的已经招了”这样的话,招的是什么?言下之意就是说那位小姐已经指认和他发生过“手淫”性行为。   警察也对郭星说过诸如:“男人有这点生理需要,也是正常的,这点小事你承认了就没事了”。以及“如果你不承认,就让亲戚朋友都知道你嫖*”等此类欲让郭星身败名裂之话。   这些事实可以表明,这位办案民警在讯问调查活动中,使用了逼供、诱供手段,而郭星本人当时的供述显然就是违背真实意思的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所以,就算郭星做了口供,也是无效口供,不能采纳为证。倒是公安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被追究责任。      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保护他们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陈某某与郭星同为涉嫌共同违法的行为人,仅有所谓“卖淫”人员的供述,也不能定案,必须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过调查取证相关情况的行为,这也可以认定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何况,对于认定卖淫嫖*案件,还必须重证据而不能轻信口供。   至于郭星所说的办案民警在口头传唤他到派出所以后,即由一位警察进行了隔离讯问。该警察问好话后,就将郭星带到另一位警察面前,让这位警察一个人就给他做了笔录。该警察什么也没问他,单独打印了一份讯问笔录,后让郭星签字,这样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讯问必须安排两位民警同时在场进行。   二、公安机关传唤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       也就是说,民警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对行为人当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没有当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必须使用传唤证。       就像郭星这个案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存在当场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民警仅仅是口头传唤,事后却并未按照规定补办传唤证,故该传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不履行告知义务系违法。      公安机关在处罚郭星时,并没有告知其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且,公安机关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也就是说,在郭星对事实有异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郭星的陈述、申辩未进行认真的查证复核,并且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郭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四、不通知家属也违法。      郭星当时被传唤后,他当时就想着怎么规避这一点,于是民警说什么就是什么,想赶紧交了罚款好走人,以免民警再找他麻烦,那心思,恨不得此事从来没有发生过。      正是这种心理助长了某些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事实上,通知不通知家属,不是郭星这位担心家庭破裂的老公说了算,也不是公安机关说规避就可以规避的,也就是他说了也不算。因为法律规定:不管因为何种原因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都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那么也可以认定为违反法律程序。       五、违反裁执分离原则。       郭星说,2009年12月19日当天办案民警在下午1点多钟要求他缴纳3000元罚款和280元性病检测费。他讲身上没这么多的现金,办案民警即要求他拿手机通知朋友帮忙。他无奈之下,通知他的一个朋友张生,张生送过来4000元现金后,当场就交给陈姓警察3300元,陈姓警察找了20元给他。却只开了一张280元的收款收据,至于3000元罚款,连一张收据都没有。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本案这笔3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没有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罚款收据。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等三种情形,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而郭星这个案子,系一般程序处罚,而且是数额较大的罚款,不是简易程序处罚,郭星现在居住的地方既不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又没有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申请,但是办案民警让他安排朋友直接送钱过来,直接收取罚款,至于是否已经依法上缴国库,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提起行政之诉       “那曹律师你怎么看这个案子?”     “这样看来,这就是一个屈打成招的‘假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了。”   一席话听得郭星感慨万分:“曹律师,你真是救了我的命了!你不知道,我现在被这个事搞得焦头烂额,现在好不容易老婆才理解我了,但是外人谁听你说这些?更为重要的是,单位知道了我这桩事后,在我被拘留期间随即安排另一位同事接替了我的分区经理职位。要是这个案子翻不过来,年薪十几万的饭碗显然是保不住的……”   郭星一想到背负这样的声名在外,连槽都不能跳,估计以后就是如影随形,走哪跟哪了。他这样一想更加绝望:“曹律师,真的拜托你了。”   “行政诉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官司不好打。但是此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多处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公开恢复名誉,退还罚款3000元。”   曹小寅律师据此整理出了一份详细的行政诉状,快递到当地法院。   不战而屈人之兵     半个月后。   曹小寅又一次在路上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某公安局,称他们已收到了诉状副本,经研究,公安机关决定作出撤销对郭星公安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将此公文传真到了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曹小寅律师的办公桌上。   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为之沸腾,纷纷祝贺曹律师的这次“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骄人战绩。对此,曹小寅律师对所里几位向其取经的年轻律师总结出几点经验:   首先,一定要全面了解案件,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抽丝剥茧,还原真象。跟当事人的交流一定要及时,因为事情刚刚发生,当事人各种细节还能记得详细,而往往细节里暗藏玄机,因为“细节可以决定成败”!   第二,必须要找准对方的漏洞,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行政诉讼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而要求行政机关举证,这对办案律师来说也是件好事,这就好比高手过招,以静制动,这样可以专注于去寻找对方证据和程序里的漏洞。   第三,讲究心理战术,做到兵不厌诈,攻心为上。曹律师笑言,三国中陈琳写檄文骂曹操,文字辛辣,笔锋犀利,他起草起诉状也与别家律师不一样:人家的诉状是三言两语,寥寥数语,而经自己起草的诉状是论理说法,洋洋洒洒。这也是根据案情所采取的一种“攻心”策略,目的正在于让对方知难而退,不战而屈人之兵,本案的成功之处正在于此。                          (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系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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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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