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17 22:17:57 作者:杜福海 文章分类:
北京律师协会发布警告律师不要卷入投资诈骗
本网记者 杜福海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第4号、第5号规范执业指引,已经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为提高广大律师的警惕性、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第5号规范执业指引,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北京市律师协会警告律师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凡律所或律师涉及为投融资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必须向委托人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严格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案件介绍人、中间人、指定人支付律师费回扣、分成、分账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一经查实,必将严处。
北京律协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上述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检查,如存在上述指引中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上述指引实行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透露,200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292件,经初步审查立案248件,审结252件(含2007年以前立案案件)。纪律委员会就其中121件案件召开了听证会。这次发布的第3号、第4号、第5号规范执业指引,反映了近来律协接到的投诉的部分共性,主要涉及:“律师执业身份及律师事务所为非律师提供执业便利的违纪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因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并损害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纪律案件不断增加”;“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卷入诈骗嫌疑的案件频频发生”等等。
这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自2006年4月3日发布第1号、第2号规范执业指引后,第二次发布规范执业指引。
配合境外虚假投资公司骗取引资方巨额“尽职调查”费
北京一律师所遭律协公开谴责
那些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为其办公场所,并以此为诱饵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某项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他们的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退费是不可能的,你整胳膊整腿儿的回去吧!”两年前,一位当事人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得到了这样无理的回答。这是一份当事人递给北京律协的投诉材料描述的情形。
投诉人称,有境外企业以投资为名,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巨额律师费由引资方支付。之后,境外企业或找借口不予投资,或干脆人间蒸发。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成为“投资诈骗”帮凶。这样的投诉,北京律协收到不只一起,遂展开深入调查。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吴以钢律师对记者说:“虽然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证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相互勾结。但我们相信诈骗嫌疑是存在的。”
2008年2月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5)》出台。根据该指引,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核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仅要向当事人退费,而且“可能会直接面临处分”。
“从一开始就是欺骗”
2005年6月,由于融资磋商有了初步成果,辽宁省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随后,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要求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报告”。这份尽职调查报告的特殊性在于,必须由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且在推荐函中明确指定了联系人为“张律师”。
“融资一定会取得成功,进行律师调查是必经的程序,我们一定帮你们出具‘像样’的报告,只有我们的报告才能被美国总公司认可。”在与这家律师事务所接触中,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得到了“保证”。“出于对融资成功的渴望,我公司支付了律师费12万元,但律师事务所未给我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也未给我公司出具任何收据。”
2005年7月1日,这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卢两位律师对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为此,我公司支付了大量的差旅费”。然而投资并没有如期而至,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却失去了踪影。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这时才意识到“从一开始就是欺骗”,失踪证明了“该公司不具有履行融资行为的能力”。
由于律师是由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指定的,此时,律师事务所陷入了“怨恨”的漩涡中:“我公司认为,律师事务所收取巨额律师费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与太平洋涛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的关系则更加令人怀疑。”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反映,他们曾多次与“张律师”协商解决此事,均被告知“我们工作已经做完,退费是不可能的,爱哪告哪告去”。“2005年10月19日,我方代理人在‘张律师’办公室谈判时,‘张律师’居然找来陌生男子威胁我方人员,该男子称‘退费是不可能的,你整胳膊整腿儿的回去吧’。”
走投无路,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只好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了这家律师事务所。“我公司人员已经受到了人身安全的威胁,只好请求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的当月,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开始立案审查。这家律师事务所的申辩显示,投诉涉及事实双方基本一致认可,但观点所持却截然相反:“本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投诉人却违约仅支付了代理费6.1万元,至今尚欠5.9万元的律师费。对于部分代理费本所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凭此收据换发票。本所与美国太平洋涛集团无任何关系,是投诉人主动找到本所,进行平等协商后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对于投诉人的诬告,我所保留追究侵犯名誉权的诉权。”
听证决定惩戒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查明事实,2005年7月18日,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这家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6.1万元,该所出具收据一张,并在上面注明“凭此据换票”字样,这家律师事务所对此未开具正式的律师业专用发票。
2005年7月5日,这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项目出具了《关于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菊花岛旅游开发”项目融资的尽职调查报告》,并由郭、卢二人在报告上签名。而北京市司法局向郭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时间是2005年12月,查阅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数据库显示,卢、钟在代理投诉人案件时均为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实习律师。在数据库中,没有“张律师”的在京注册执业律师登记信息,这家律师事务所称“张律师”是其行政管理人员。
“这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时,钟、卢为实习律师,郭此时亦未取得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但该所却允许实习律师钟、卢及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郭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对外办案。”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认为:“此行为违反了司法部第86号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应予这家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005年7月18日,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代理费6.1万元,该所在收取当事人交纳的代理费用后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一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应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给予该所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律师费。
“我们相信诈骗嫌疑是存在的”
“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中,有一类相似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本会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第二次发布规范执业指引,其中《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5)》的发布,建立在已经审结的四五起类似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遇到的麻烦上。
总结这类案件,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发现了其中一些基本特征:那些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为其办公场所,并以此为诱饵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某项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他们的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受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结论不利于这些急需融资的企业,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当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代表处均已人去楼空。
“为警示广大律师,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本会特发布此指引,希望广大律师遵照执行。”谈到“规范执业指引”在律师职业监管中发挥的这种警示作用时,吴以钢律师流露出对当年确立这种执业指引的监管方式而带来的成就感———“规范执业指引”的依据来自《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从受理的投诉来看,我们接触不到律师与这类外国投资公司勾结的确实证据,我们也没有找到经过警方侦查和法院判决的类似诈骗案例。”吴以钢主任说:“因此,我们始终没有轻易下结论。但从对投诉的审查中我们感觉到这种苗头,我们有理由相信诈骗的嫌疑是存在的,我们也希望借此指引的发布,提示急于融资的企业和个人乃至公众,在融资时避免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5)》要求律师代理类似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案时避免执业风险:
1.凡涉及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律师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所以律师必须确认委托人为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律师费,除非融资方在可自由选择律师和事务所的前提下主动表明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
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为由前来洽谈委托事宜的,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凡涉及类似投融资业务时,如果融资方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律师必须向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4.严格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案件介绍人、中间人、指定人支付律师费回扣、分成、分账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