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借款纠纷的代理词

时间:2008-03-07 17:28:56  作者:卜伟松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前言:兄弟之间,手足情深。但在办案实践中也见到过兄弟之间反目成仇的案例,心情有些郁闷。本案中兄把弟拉扯大,治好重病。兄欠弟的钱,弟紧迫追讨,兄有意拖时间,因此请了我代理。弟一审基本胜诉(利息问题我方成功反驳,判决不用负担)后,兄上诉,因法官无法调解双方业已激烈的矛盾,只有休庭等待下判决,我们合理运用程序规则,成功为兄拖长了时间,达到预期目的。以下是我写的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方X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法庭,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十分清楚,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没有还款构成违约”与事实相悖。2005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黄X明借款5万元人民币时就言明了此款用于几个小孩读书、生意周转等多个方面,还款周期相对较长,没四年时间难以还清(起码要等考大学的女孩本科毕业后经济好转后才允许还款)。被上诉人同意了上诉人此要求。在上诉人还清1万元本金被上诉人后,再于2007年1月2日应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再次写过借条,其中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但很明显,双方是口头约定了长达四年的还款期限。所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收到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完全是事实认定错误。借5万元,还了1万元,怎么不算还款,还一部分款与未履行还款义务是两码事,既然已还了一部分款项,上诉人何来的违约?! 

        二、退一步说,被上诉人即使不承认口头约定的四年还款期限,人民法院也应给予上诉人必要的还款期限,而不是判令上诉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后就立即还款。分期还款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一)法条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法理依据

   2007年1月2日借的款,2007年3月12日被上诉人就迫不及待就起诉到法院,试问在短短的二个月里,上诉人能做什么必要的还款准备,这谈得上是分期还款吗。照此计算,上诉人一家七口每个月不吃不喝不开支一分钱要纯赚2万元利润才能在二个月的时间内还清这4万元,上诉人有这种经济能力吗,上诉人是个体户,这几年在生意场上惨淡经营。如果有这种能力,一年就能赚24万元。还有向被上诉人借钱的必要吗。难道被上诉人在2007年1月2日要求上诉人重写借条时就能预见上诉人这两个月就能纯赚4万。上诉人卖的是食品不是毒品,利润极薄。被上诉人滥用诉权,这不单止不符合逻辑与常识,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两个月作为还款期限合理吗?而原审法院判决的十天的还款期限那就更不合理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合理谨慎行使、不能滥用。

    三、可笑又可悲的是,被上诉人为了几个钱,罔顾同胞手足亲情,罔顾兄长在其穷困潦倒、病厄危急的无私救助、关爱卫护的兄弟深情、恶意诉讼,逼人太甚,这行径与中华传统道德完全相悖,与当前提倡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能听之任之、姑息放纵,有必要在个案中对有严重道德缺失的人予以法制教育。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胞弟,自幼过继给姑妈家。然而这点事实被上诉人都不愿承认,将兄弟关系矮化为“老乡关系”(详见原告起诉状),这真是天大的笑话。你想收回借款,与是否承认亲属关系完全扯不上关系,兄欠弟的钱,或者弟欠兄的钱,只要有依据,司法机关自然会支持。何必说兄长是老乡呢。上诉人以往如何帮助被上诉人的事实在上诉状中已写了,在此不想多说。相信满身铜臭、见利忘义、自私冷漠这种性格品质,在当前社会并不成为主流。我们也相信冷若冰霜、无心无肺的“经济动物”不可能在文明社会、法治社会里横行无忌。 

   说到这里,被上诉人和法官们可能会认为我们离题了,我们认为我们没有离题,作为高智慧富有情感的人类,没有什么比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更深厚、更弥足珍贵的感情了。我们人类的思想行为应当不输给动物。被上诉人是否承认上诉人是其兄长与本案没甚关系,别说是对老乡,就是对着陌生人,上诉人决不会赖这4万元不还给对方,但就需要一个合理的期限让上诉人有足够的准备如数清偿这笔让上诉人心力交瘁的沉重的债。十天内偿还,只会把上诉人逼成现代版的杨白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应由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卜伟松 

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

20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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