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翻盘赢二审合伙官司

时间:2008-03-08 11:19:10  作者:卜伟松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

    对方当事人--深圳市绿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X公司)。

    我方当事人--庄X强,住大亚湾西区老畲村。

    一审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3月27日,绿X公司与庄X强签订了一份《合作大亚湾门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经营绿X公司在大亚湾老畲村的化肥、农药门市,合同期限为5年,至2010年3月27日止。门市部的资金、场地租赁及合法经营手续费用均由绿X公司承担,门市部的财产所有权属绿X公司;进货和货物的结算统一由绿X公司操作,由庄X强负责门市部的日常经营;对经营所得利润或亏损由双方五五分帐,如庄X强不满合同期解约,合同期内的第一年利润不予分成,该年度利润归绿X公司所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结算,2005年度庄X强应得利润31613.54元及经营绿X公司产品纯利润提成2582.77元(该两笔利润、分成款庄X强已实际取得),2005年度绿X公司应向庄X强退回现金8640.51元。2006年12月份,庄X强提出解除合作;2006年12月20日,绿X公司与庄X强共同对门市部库存物品盘点后, 庄X强正式离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分成计算方法,以绿X公司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双方签名确认的2006年度的月报表及库存表显示的数字为计算依据,2006年度庄育强应得的利润为45362.92元, 纯利润提成为8493.58元(该两笔利润、分成款庄X强也已实际取得),庄X强应向绿X公司退还的货款为17822.46元,庄X强在答辩状中对此作了承认。

    以上对比,庄X强应向绿X公司返还的款项为17822.46--8640.51=9181.51元。对此我方当事人庄X强无异议。但对方当事人绿X公司认为:“庄X强在协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自行解除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其不应得到2005年度的利润31613.54元及利润提成2582.77元,同时应向原告返还2006年度被庄X强卷走的货款17822.46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庄X强返还上述款项52018.77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绿X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绿X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庭激辩:

    绿X公司:“双方合作经营的门市部没有合法经营手续,双方都有同等责任。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也有一半的责任。”  

    卜 律 师:“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合作大亚湾门市协议书》清楚约定绿X公司负责筹办农药、化肥门市的一切资金、场地租赁、合法证件等费用支出,直至营业为止。如果庄X强如你方所说有一半的责任,为何不在协议书上订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了法律规定和在合同里约定的以外,还能由谁来定。这一半的责任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 

    绿X公司:“门市部也不是违法经营。协议双方商定暂时将大亚湾门市部挂靠西区农业服务中心经营,每月交纳二百元管理费。这种情况庄X强是知道的、同意并且是亲自去交纳该管理费的,并每月亲手办理有关管理费的报销手续。”

    卜 律 师:“上诉人称,经营化肥、农药的门市部只要交二百元挂靠个农业服务中心就是合法经营,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已经被全面修改了,合法经营就是每月交二百元这么简单。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显然是谬论,无证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都是违法的,化肥、农药是国家特许经营的产品,而上诉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此项许可,反而写明的是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绿X公司:“我公司现在已办妥了农资经营资格,不能算违约,庄X强无权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合同。”

    卜 律 师:“《合作大亚湾门市协议书》是2005年3月27日签订的,2007年2月7日,才在深圳工商局变更登记增加农资经营资格。而绿X公司是在2006年12月30日起诉庄X强。此时都还没有经营农资资质。该协议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的。二年多后绿X公司都还没有去办理农资经营资格的特许经营。这是违法经营,这种状态持续了二年多。这是一种根本违约,因为无证无照经营受到工商查处并取缔。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庄X强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绿X公司:“庄X强是歪曲事实不讲信用的肆意违约者, 在双方合作门店的附近以他人名义自已经营同样的业务。”

    卜 律 师:“请对方拿出证据来,法律不支持无证据的主张。退一步说,庄X强另外经营同类业务,只要手续合法,以什么名义,对方无权干涉,协议书并没有限制或者禁止庄X强开展同类业务。只要市场足够大,想开多少间就开多少间。”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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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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