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交案件受理费的几种情形

时间:2008-03-05 12:33:29  作者:卜伟松  文章分类:维权指引

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业机构: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韶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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