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

时间:2008-03-05 12:43:27    文章分类:维权指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执业机构: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韶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卜伟松律师 > 卜伟松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