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时间:2008-03-05 12:58:49  作者:卜伟松  文章分类:维权指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另根据第二十条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注意:不交纳与不预交的区别

执业机构: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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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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