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反诉案

时间:2010-10-25 16:00:40  作者:任建荣律师  文章分类:办理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

关于张某反诉刘某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一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任建荣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张某主张返还彩礼情况,没有法律依据。

(一)关于彩礼范围,我们认为不应包括恋爱期间张某给予的驾照报名等相关费用。

驾照报名费等属于普通赠与,应受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普通赠与自交付时成立生效,赠与物返还有严格限制,只有在符合《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的情形才可以,显然张某申请返还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法理上讲,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成就,不予返还。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的一种赠与,这个赠与在交付时已经成立,条件成就的时候即结婚登记的时候已经生效。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对于赠与财物后在进行撤销,是有明文规定且严格限制的,同理,彩礼作为一种赠与,其撤销或要求返还也是由严格限定的,具体为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三种情形。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双方交付彩礼,并办理结婚登记,举行了婚礼仪式,赠与条件已经成就,不予返还。

(三)从法律上讲,张某主张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刘某与张某已2009年8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第一款规定情形。

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活在一起,并于11月28日怀孕(张某陈述),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张某的陈述自己家庭情况,婚后生活情况,不属于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因此,张某主张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刘某怀孕后流产情况,张某与刘某的争执与流产有直接关联,同时,法律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但并没有规定男方的生育权,因此,张某关于流产的一切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的“应诉请求”中,对2010年1月11日双方的争吵情况有初步描述,其中有“从手中抢走银行卡”,“刘某身穿睡衣跑出新家”“110出警”,“120带刘某前往中心医院急症室”,“刘某离家出走”,“张某用抢来卡取走9000元”等描述,可以说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对胎儿造成了影响。

关于胎儿流产,女方是否有单方决定权,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有明文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女方有生育权,但法律并没有对男方生育权作出规定,所以男方提出的相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房装修费用、设施费用、婚礼费用并未作为诉请详细提出,即使提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张某提出的返还彩礼、流产赔偿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相关内容,恳请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建荣

                                 20**年*月*日

 

 

执业机构: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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