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9 16:03:40 作者:任建荣律师 文章分类:办理案例
2010年11月,晋中市一村民周某在本村一村民家吃请宴席,并喝了酒,然后走到了村边的铁轨上,被驶来的41061次货物列车碾过身亡(上述为当事人家属口述)。事后查明,该车隶属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机务段(前身隶属于太原铁路局),并且当时,铁轨周围没有安置防护栏,也没有铁路人员巡逻。而且,有村民反映当时火车过来没有鸣笛。后来,死者家属与太原铁路局进行多次沟通。但是,铁路局连区区一万元都不愿意出,使得当事人无法接受,诉讼官司由此产生。
案件办理
该案件首先考虑的几个问题是: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双方责任比例如何,应该赔偿多少钱,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针对以上问题,经过多方打听,确定为隶属于太原铁路局。对于责任比例,鉴于火车为高速运行工具,自身危险性巨大,而周围没有防护措施,也没有人员巡逻,我们主张双方各承担50%,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项目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关于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由于该案件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最后确定为太原铁路法院运输管辖。
接下来,针对诉讼费缴纳数额,诉讼被告,证据问题与法院几经交涉,基本上法院同意了诉讼主体变更,诉讼费用不再另行交纳。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处理,最后经过铁路法院的多次作思想工作,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一致,即被告方支付我方六万八千元赔偿费用,双方互不纠缠,该案由此了结。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非常感谢铁路法院的法官们,他们耐心做着双方的工作,多次组织调解,我也作了最大的让步,表现了最大的诚意,终于使得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当事人对该结果还是非常满意,而且在办理过程中,我也考虑到当事人距离较远,几乎过程都是电话沟通,协商敲定。
办案小结:(1)该案件比较特殊在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此类案件比较少见,给律师生涯增添了一个新的案件点。
(2)该案件的成功与我国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分不开的,因为该部法律,进一步权衡了铁路运输企业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将免责范围进一步缩小为当事人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