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5 16:47:36 作者:任建荣律师 文章分类:诉讼文书
申请人:曲某,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户口及档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3个月工资共计***元。
事实和理由
2001年7月,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按被申请人要求将户口和档案交予被申请人,合同终止后(合同期为1年)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户口和档案扣留至今,并且还拖欠申请人三个月的工资(每月400元,共计1200元)。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相关规定,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关于仲裁时效,由于户口及档案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不适应仲裁时效的限制。鉴于此,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望依法支持诉请。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曲某
**年**月**日
